同居十八年未办证 感情不和闹上法庭
作者:金永南 鲍红梅 发布时间:2013-03-27 浏览次数:241
同居十八年,却一直未办理结婚证。3月25日,一对露水夫妻因感情不和闹上通州法院,由于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仅对其子女及财产作出处理。
1994年11月,原告刁男与被告季女同居生活,1997年1月31日生育一女,目前在上高中。原、被告同居期间,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在男方处建造了楼房一幢,无批准手续,亦未领取房屋产权证。2007年,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今年2月,原告刁男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女儿。而被告季女则认为,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是事实,希望与原告和好。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自1994年11月起同居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一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根据女儿生活环境和本人意愿,随被告生活为宜。原、被告同居期间所建楼房,属共同共有,但该楼房无房屋产权证,本院不予处理。遂判决原、被告所生女儿随被告一起生活,由原告从2013年4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据法官介绍,我国自1994年2月1日起即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未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的只能算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故不存在解除与否的问题。当然,双方也可以补办结婚证,其婚姻效力可以追溯至同居时。如不能补办结婚证,法院仅对子女及共有财产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