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盐都法院在探索行政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起草了《关于建立重大行政争议综合调处机制的实施意见》,得到了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并被及时下发执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诉讼程序中行政争议的发生,极大程度的促进了“官民和谐”。

 

《意见》立足于“诉前化解不起诉、诉中化解不判决、判后化解不上诉”的目标,从有效整合资源,优化行政协调环境出发,确立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调解优先、尊重自愿等五项原则,将涉及重点项目推进和重点工程建设方面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和人员众多的企业改制、资源环境、民生保障等可能或已经引起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问题苗头的重大疑难复杂行政执法争议等五项内容纳入到综合调处范围,由该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中的重大行政争议案件进行牵头负责调处,对未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积极参与配合调处。意见还针对行政争议涉及主体以及影响范围的特殊性,建议党政各部门之间加强日常联系,注重衔接联动以及强化考核问责,从而实现行政争议调处时的信息资源共享、力量优化整合以及有效防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