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一个案例来简析一下票据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有关问题,原告甲公司于2008510日合法获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08111日,由于财务人员的疏忽大意于20113月份才发现此承兑汇票遗失,遂于20116月来法院请求承兑人乙返还其于未支付的票据相当的利益。被告乙辩称,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由于该汇票权利已经消灭,故被告依法享有抗辩权。

 

1、原告甲公司票据遗失后的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原告可以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于20085月获得此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08111日,但由于原告自身的原因,直到20113月才知道该汇票遗失。那么本案中原告能否申请公示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示催告的规定,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必须是票据的最后合法持有人,且对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享有权利,如不符合这些条件,则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本案中,原告的票据权利行使最后期限是2010111日,据此,原告已丧失票据权利,原告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辨析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从内容上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不同于票据法上的权利。票据权利是票据上的权利,仅包括持票人以获取票据金额为目的而享有并行使的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法上的权利,除了包括票据权利之外,还包括其他票据上的权利,如票据返还请求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票据原本的复本与誊本的发行与返还请求权等。一般意义上讲,票据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属于民事权利中的金钱债权,即请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钱的权利;严格意义上说,票据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民事金钱债权,除了具有一般民事债权的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因此,票据权利的内容、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消灭与救济等问题,均与一般民事债权不同。原告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享有是一种票据权利丧失后的利益救济,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3、票据权利的除斥期间与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辨析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最大不同是: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其后果是实体权利的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延长、中止与中断,其后果是胜诉权的丧失,而并未丧实体权利。所以《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丧失的期间是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尽管本案中的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均是2年,但他们的起算点是不同的,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是票据到期日,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债权请求权形成之时。民事权利的时效应从票据权利丧失时起算,而不是从票据到期日起算。本案中,原告票据的除斥期间为2008112日至2010111日,诉讼时效期间为2010112日至2012111日,所以本案中,原告丧失了票据权利,但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在此友情提示,如今,汇票的使用日益增多,作为票据的合法持有人一定注意承兑到期日,过了承兑到期日后要及时有效的维护自己权利,避免造成不当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