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赔偿未超时效不应认定保险赔偿超时效
作者:刘沫 发布时间:2013-03-26 浏览次数:499
2010年11月14日10时25分许,被告祝某驾驶小轿车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原告郭某相撞,致原告郭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祝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郭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郭某先后就诊于镇江市丁卯医院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花费医疗费399.4元。肇事小轿车系被告祝某某所有,事故发生时,被告祝某系借用祝某某的车辆出行,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10月23日至2011年10月22日止。被告祝某与原告郭某自事故发生后一直协商相关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6月1日原告郭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祝某、祝某某与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计46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祝某对事故发生及其一直与郭某协商处理相关事宜没有异议,保险公司则以郭某的人身损害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赔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经多次调解均未果,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郭某各项损失计2319.4元。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实质是侵权赔偿纠纷,但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施行,产生了侵权赔偿与保险赔偿竞合的问题,从而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当事人对保险公司是否有独立请求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显然,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以内,保险公司是法定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赔偿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且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条款虽然没有明确表述受害人的请求权,但依据该条之规定,保险公司是强制保险中法定的责任主体,受害人在责任限额内取得向保险公司的请求权应为当然。
二、保险公司在道交案件中的诉讼地位。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在强制险推行后,近三分之二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仅依靠强制险的赔付,就可以获得有效的利益保障,由此可见,强制险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受害人的赔偿利益。这与商业险的旨趣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别对待。同时受害人对保险公司又享有于法有据、独立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因此在强制险案件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以求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交强险赔偿案件中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关系。
首先,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害,应当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根据该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负责赔偿。也就是说,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保险赔偿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为替代关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替代了机动车一方的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案件的本质是侵权纠纷,但考虑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立法给予受害人直接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在侵权赔偿与保险赔偿交错的情况下,归根到底,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与侵权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赔偿责任是依附关系。保险赔偿责任依附于侵权赔偿责任。
再次,从立法原意来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保险赔偿责任替代侵权赔偿责任顺应了强化保护受害人的赔偿利益的趋势,突破了以自愿为基础的传统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体现出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创新。从社会效果来看,由于保险公司的给付能力较强,故由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替代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不会损害受害人的利益。也就是说,采取这种替代的方式,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
四、替代责任下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认定
诉讼时效是以诉讼为有效期限对象的时效,指形成并由请求权人既知的,作为事实状态存在的诉讼,经过一定的时期不进行,即丧失胜诉权的制度。因此诉讼时效的时效期间从请求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不是从他的请求权可以行使之日起开始计算。
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与侵权行为人不能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不等于受害人应当知道诉讼既成,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换言之,由于侵权行为人是同意赔偿的,只是赔偿多少尚需与受害人协商一致,所以受害人不可能知道,也更不应当知道不能协议是对自己的人身权请求权受到了侵害。直到诉讼开始进行了,侵权行为人也仍然未表示拒绝赔偿请求,只是拒绝所请求的具体数额而已。只有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明确表示拒绝赔偿,知道拒绝赔偿意思或拒绝赔偿理由的受害人才是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请求权)已经受到侵害,才应当自知道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请权求)。
故在上述案例中,侵权赔偿请求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在此前提下,依附并替代其存在的保险赔偿请求权亦不应超过诉讼时效,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不能被免除,此时以诉讼时效抗辩保险赔偿请求权的意见不能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