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邗江区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袁某系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不慎摔倒,不仅自己受伤,其醉驾行为亦触犯了法律,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2123日晚23时许,家住杭集的袁某在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邗江区杭集镇杭集村邱庄组路段时,因地面出现黄沙和石子,袁某不慎打滑摔倒、受伤昏迷。后来在热心市民的帮助下,袁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交巡警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发现,袁某在开车时未戴安全头盔,且其骑乘的摩托车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袁某身上浓重的酒味引起了警方的注意,后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1.5mg/100ml,远远高于80mg/100ml的醉驾标准,属于醉酒驾驶。这也意味着,尽管袁某是这起“车祸”的受害人,但他还要为自己的醉驾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袁某痛心地说: “我希望法庭给我一次机会,我小孩已经放假,家里没人带,我以前没犯过错误,小孩看到我心里肯定很难过。我喝酒是因为自己离婚后,心里不舒服,我认识到自己错了,以后肯定不会发生这种事情了。” “如果你当时摔倒致使别人重伤,后果更严重。你应当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应受到法律处罚。”审判法官在法庭上告诫袁某。

 

不论后果,醉驾就是构罪。法官强调,醉酒驾驶是行为犯罪,这意味着有这个行为就是犯罪。一旦产生后果,在量刑上还应区分。如果醉酒发生事故将人撞死,可能转换为交通肇事罪;如果在道路上与多辆车发生刮、擦、碰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以没撞到人作为理由,表明自己没有责任。一些司机其实没明白,醉驾行为已构成犯罪,并不是非要构成什么样的后果,而是这一行为就对公共安全极具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