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辅导书漏洞百出 “较真哥”两次状告出版社
作者:何寿青 发布时间:2013-03-26 浏览次数:212
高邮籍大专生罗海(化名)准备参加本科自考,从北京一自考书销售公司买了一本自考辅导书,哪知书中漏洞百出,罗海一纸诉状将自考辅导书销售公司及出版社告上法庭,没多久他在买的另一本自考辅导书上也发现大量错误,再一次将上述两被告告上法庭。近日,高邮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认定两被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退一赔一”,罗海获得退书款和赔偿款共计44元。
被问题书误导,两次怒告书商和出版社
罗海是一名 “80后”大专生,勤奋好学的他选择自考“充电”。2012年4月,他从北京一知名自考书销售公司邮购了两本书——《税法》和《国际经济法概论》。积极备 考的罗海发现其中一本书有不少错误,标点符号、公式等错误都比较明显。“权威的自考书出现这么多错误,不是误人子弟吗?”罗海一怒之下把这家书商及出版社告上了法庭。
时隔不久,罗海又在另一本书中发现大量错误,书中语句不通顺,还有很多语病,相对于第一本书,第二本书的错误多得惊人,有时候一页纸就出现很多“硬伤”。“如果说一本书中出现错误是偶然,那两本书中都出现这么多错误怎么解释?”罗海对书商及出版社的不负责行为很是愤慨,在第一次诉讼时隔3个多月后,再一次将两被告告上法庭。在诉讼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自考书,并双倍返还书款共计44元。
若是“知假买假”,对方有权拒绝赔偿?
面对罗海提出的问题,北京销售方也坦承书确实有质量问题,但辩称“是工作失误所致,并不是故意造成的,作为被告,我们并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因此不存在双倍赔偿问题。”同时,这家公司认为罗海不是自考考生,购买自考书籍并非生活消费需要,不属消费者,甚至认为罗海有“知假买假”之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出版社作为第三方,辩称:本案是原被告因图书质量问题产生的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如果“知假买假”之说成立,北京书商有权拒绝原告索赔吗?承办本案的徐法官介绍,只要购买商品的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条件,在销售者知假卖假的情况下,消费者知假买假,销售者仍构成欺诈,销售者要依规定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即便销售者举证证明消费者知假买假是故意为之,销售者仍构成欺诈,但由于消费者购买商品主观上存有故意,所以,销售者只承担欺诈无效的法律后果,不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徐法官表示:“不提倡知假买假,但不应打击知假买假。”
找出一箩筐错误,索要5000元“校对费”行吗?
高邮法院受理此案后,曾依法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时, 被告方表示可以退回购书款及邮购相关费用,罗海并没有同意,作为原告他认为漏洞百出的自考书不仅给其合法权益造成伤害,他本人对查找自考书错误,耗费了时间和精力,也避免了书商错误的进一步扩大,书商应补偿“校对辛苦费”5000元。被告认为这笔钱无法律依据,调解就此中断。
法律界人士表示,罗海这一主张无法律依据,给书找错误是为证明主张,并非实际意义上为书商提供有偿服务。
近日,高邮法院审理认为,《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规定,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的30天内全部收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规定,对出版质量不合格图书不执行召回制度的出版单位,可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相关证据证明罗海属于自考生而非书商映射的“知假买假者”,《税法》一书差错率已超过万分之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罗海“退一赔一”的民事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