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法不责众”更当“法不阿贵”
作者:周陈华 周晶晶 发布时间:2013-03-26 浏览次数:1467
据报导,自3月1日起浙江严管严惩8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来,全省已处罚各类行为近11万起,其中查处行人“中国式过马路”的闯红灯行为8283起。“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产生固然与红绿灯设置不科学、从众心理等主客观因素有关,但其能够引发舆论热议和反思,归根到底是因为这是一种自持“法不责众”心理下的从众违法行为,直接折射出公众规则意识和守法意识的淡薄。从法律的视角,虽然这种闯红灯行为属于轻微违法,但由于其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聚众性和不确定性,很难全面有效地追究责任,治理难度可想而知。
法不在严而在于必行。通过严厉惩处的手段就是以法律的强制力为后盾,以法律制裁的方式切中人性趋利避害的本能,从而减少和杜绝违反交通规则行为的发生。通过集中警力、专项治理等方式的确会在短时期内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对改善交通秩序和保障公众出行安全都十分裨益。
但也应当看到,政府很难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维持如此广范围、高强度的执法活动,而执法效果的优劣关键还是取决于对交通规则的遵守能否内化为公众的自觉行动。仅凭国家强制力的威慑至多会使公众在特定时空环境下不违法而已,是消极被动的守法,属于守法的低级状态。而要根治这种陋习就必须使公众尊重和信仰法律,包括自身自觉守法和抵制他人违法。如果公众守法的内在需求和心理没有形成,“中国式过马路”现象还会死灰复燃,甚至会让公众产生这是运动式执法、创收式执行甚至就是作秀等诸多质疑,无疑会影响执法效果和政府公信。
平心而论,“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并没有伤害到社会的根本,且其治理也只是针对普通公众而言。在社会转型时期,诸如富二代犯罪、官员公车超标、学术造假等等现象层出不穷,“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相对于这些拥有权力、财富和声望的社会阶层的违法行为只能算是小巫见大巫,其对法律的破坏力、影响力和恶劣程度都远逊于此。而且,这些违法现象更容易撕裂社会的公平正义,公然践踏法律尊严的同时也伤害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引发恶劣的示范效应。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当守法状态普遍不佳时,很容易滋生对法律疏远和漠视的社会心理,从而助长了“中国式过马路”等群体违法现象的产生。
应当说,法律作为全体公众行为准则的最大公约数,要保障其信用和权威,就必须使任何违法行为都受到一视同仁的追究,以营造浓厚的尊法、护法的社会氛围,夯实法治的根基。故而,治理“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不仅要有打破“法不责众”思维的魄力和勇气,更要坚持“法不阿贵”的理念,从法治的高度和远见来打击、消除特权,做到令行禁止,使得处于社会更高阶层的人们能够带头守法,进而形成人人自觉守法的法治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