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指定合适成年人为未成年人被告人维权
作者:钱敏焰 姚芝瑜 发布时间:2013-03-26 浏览次数:421
“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盗窃金额上应当按照被告人供述来定!”,“代理父亲”张晓磊在法庭上对公诉人仅凭被害人陈述来确定被告人小周的盗窃金额提出质疑。这是近日出现常熟法院少年庭法庭上的一幕。
近日,常熟法院少年庭审理了周某盗窃一案,由于被告人周某父母离异,父亲重病在床、母亲无法联系,因此在征得周某同意后,通知了被告人居住地的村委会,村委会获悉后十分重视,即派出该村委会副主任张晓磊作为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代为履行法定代理人职责。在庭审中,“代理父亲”张晓磊不但对被告人周某进行安抚、教育,而且对公诉机关仅凭被害人的陈述确定起诉指控被告人盗窃金额,缺乏其他证据提出质疑,并且据理力争,要求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从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原则,就低确定被告人盗窃金额。承办法官当庭要求公诉机关作出解释,公诉机关最终采纳了“代理父亲”的意见,当庭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更改了指控金额。被告人周某十分感动,称“没想到还有人这么关心我”,当庭表示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为更好的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常熟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制定了《关于涉少刑事案件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审理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审判时不满19周岁的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时,对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到或无法到庭的未成年被告人,在经被告人同意后通知未成年被告人其他成年亲属或居住地村民委员会代表到庭作为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该制度试行以来,常熟法院少年庭已经为多名未成年被告人指定了合适成年人,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合适成年人在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抚慰,排解他们接受审判时的紧张情绪,用正确的态度接受审判,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