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法院司法建议遏制假按揭
作者:肖天存 常审监 发布时间:2013-03-26 浏览次数:490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商品房交易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新出台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申请购房贷款资格条件的不断规范,一些人动起了通过假离婚、编造虚假购房合同等规避法律法规的脑筋,有些纠纷起诉法院后,虚假行为对审判活动造成了严重干扰。常州中院日前利用审结一起假按揭套取房贷纠纷的契机,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防范假按揭套取房贷行为。
在审结冯某、邵某与张某、赵某房屋迁让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中,承办人查明张某与邵某、冯某在2008年8月签订协议,将邵某、冯某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泰山花园的一处房屋所有权证过户给张某进行贷款,贷款由邵某、冯某使用,过户后该房产权归邵某、冯某使用。双方另外签订虚假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张某以向邵某购房为由与某商业银行常州分行签订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张某将某商业银行常州分行划入其账户的个人住房贷款30万元支取现金,用于清偿邵某、冯某之子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但转让房屋仍由邵某、冯某及其子等居住。
常州中院审查认为,当事人签订虚假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以虚假转让的房屋所有权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其真实目的是规避银行金融管理规定,套取银行的巨额房屋信贷资金,具有违法性,不受法律保护。常州中院认为某商业银行常州分行没有按规定调查并掌握房屋转让后的居住、使用等真实情况,导致当事人利用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套取银行房屋信贷资金行为的发生,该案中发现的问题对银行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构成潜在风险,具有警示作用。
为此,常州中院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进行走访调研,向监管分局发出司法建议:进一步完善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全流程管理机制,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监测、监控尽职调查制度,加强按揭贷款抵押登记审查,特别要实地查清二手房转让及房屋转让后居住、使用的真实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强化风险管控责任,确保贷款资产安全;加大对辖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管力度,利用此案的警示作用,从制度设计、流程再造、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责任追究等方面举一反三,严格问责,建立和完善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坚决查处、严厉打击“虚假按揭”等套取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不断研究总结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的新方法、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