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医疗事故处理直接关系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但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无论在法律依据和制度价值、责任确定的方式,还是在承担责任大小的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如医疗事故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关心的重点是对患者所受损失的"填平",侵权人须以赔偿的方式承担责任的履行。对医疗事故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主要是出于惩戒事故责任人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防范类似错误再次发生。由此可见,同一个医疗事故中,其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大小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本文主要针对医疗过失情况下所引发的医疗事故,准确区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以实现不同法律法规界限分明、分工合作,共同实现医疗纠纷公正处理的目的。

 

 

近年来,医患矛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正确解决医患纠纷,成为热门法律话题,社会反响也愈加强烈。一般地讲,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请处理所引起的纠纷 200291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赔偿项目达到11项,这一规定将是医疗纠纷诉讼数量和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大幅攀升。

 

对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除了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和第56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还可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对之给予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有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对医务人员的处罚有责令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吊销执业证书)以及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医疗事故处理直接关系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但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无论在法律依据和制度价值、责任确定的方式,还是在承担责任大小的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不同。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与其说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倒不如说是"被逼无奈出闺阁",因为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然存在着"革命不彻底性" ,如医疗事故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关心的重点是对患者所受损失的"填平",侵权人须以赔偿的方式承担责任的履行。对医疗事故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主要是出于惩戒事故责任人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防范类似错误再次发生。由此可见,同一个医疗事故中,其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大小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一、医疗事故及其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的"情形。

 

构成医疗事故至少要符合三个要件:(一)行为人-医疗人员,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包括失职和技术过失。前者构成责任事故,后者构成技术事故。(二)有损害结果。即当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之情形发生时,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若医疗人员的过失仅导致病人病情延误恶化、精神伤害痛苦、财产损失,则不属于医疗事故。(三)二者要有因果关系。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病人伤亡的,才能确定为医疗事故,若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仅是致害的近因或间接原因,则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1、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通常是指民事赔偿责任。在医疗服务的履行中,如果因医护人员的过错,导致患者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失,从其侵害患者人身权和财产权来看,医护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过错,医疗过失属侵权行为之一种,医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对于医疗过错行为,只要造成损害,无论其后果如何,均应承担民事责任。

 

1)责任主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都说明,作为雇员的职务行为是依雇佣合同所为的行为,应视为法人或雇主的行为,所以因雇员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也应当由法人或雇主承担。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具体的行为人是雇员,便雇员所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法人理论,此类行为是法人行为,因此行为主体仍是法人或雇主,而责任主体也是他们。因此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中,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统一的,都是医疗机构。

 

2)医疗行为的违法性

 

在医疗事故诉讼中,法官多以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过失的标准。所以医疗上的过失,其实质就是医师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医疗事故中的医疗行为因不符合有关医疗法规的规定,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且不具备实现法律规定的医疗的积极效果的合目的性,从而被视为违法,主要表现在: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违反医疗卫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是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是指因医方违反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不利益的后果。倘若没有损害后果的发生,即使医方有违反义务的行为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当然也就无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的产生了。

 

4)因果关系

 

在医疗事故中探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过程中,主要考量两点:首先,考察事实因果关系,即考察损害后果是由哪些原因造成的,并且在实际案例中要充分运用医学科学知识和逻辑知识,准确加以认定。例如:患者在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受到损害但不能明确认定出是谁的过错时,可以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即首先是医务人员的行为所致。其次考察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考察在所有的事实原因中,是否有与医务人员有法律联系的事实,医务人员的过失必须与患者损害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才能定为医疗事故。对于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的患者,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然因素者,也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是归责的规则,也就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责任的核心问题。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讨论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是很有必要的。基于合同关系提出请求时,合同责任采过错推定责任为归责原则,此乃各国立法通例,自不待言。故仅对依侵权法请求时的归责原则加以分析。侵权法的归责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对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失责任须法律明文规定。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来调整完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显得力不从心 ,由于此前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做特别规定,故采过错责任为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但应当看到,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须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及加害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由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极为困难,而就诊人的病历一般又对就诊人保密,所以,让作为非专业人员的受害人举证实际上会导致剥夺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而受害人作为个人,与医疗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为公平见,我们认为不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而现代医学的发展使医疗技术水平大大提高,但同时也更为复杂,更有风险。一些国家在医疗事故领域开始采用无过失责任。据此,有人主张我国也应仿效之。但我们认为此说不妥

 

首先,我国民法中,在民事责任领域,过错是其核心问题,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所以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于淳化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至关重要",有"确定行为标准,督促人们的合理行为,自觉履行对他人的法律义务,有效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预防损害的发生;协调利益冲突"之功能。所以,在归责时应坚持过错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用法律特别限定的,不允许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我国现行立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不适用无过失责任。

 

其次,由于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医疗过程本身就是充满不确定性的,同时,在医疗过程中损害局部以保护全局往往是治愈病症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要求不对就诊人造成损害几乎是不可能的。

 

尤为重要的是,无过失责任的承担是以行为人从事的活动具有某种特殊危险性为前提的,医疗活动本身不具有这种高度危险性。在医务人员尽了合理、谨慎的注意后,还要求其承担责任有失公平。因此,不考虑不可抗力的影响,采取无过失责任未免要求过于苛刻。尽管无过失责任是与责任保险制度紧密联系的,但不考虑医务人员有无过失就要求其承担责任,必然大大加重医疗单位法人的支付保险费的负担,损害其利益。而无过失责任乃社会责任,医疗单位法人必然将保险费的负担转嫁给社会,使医疗费暴涨,最终损害社会利益。"这种状况迫使医生放弃其职业",这正是采取该原则的美国所面临的窘境。

 

第三,无过失责任不考虑双方的过错,仅以因果关系之存在即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就使责任之承担失去了道德的可非难性,实际上纵容了损害的发生。正如史尚宽先生指出的,"反促使责任心薄弱,不适合实际生活之需求"

 

我们认为应采过错推定原则,即行为人若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话,则将被推定为有过错。该原则兼具无过失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之长,既体现了承担责任的道德可非难性,又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兼顾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应当作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为:事业单位法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医疗单位法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获得免责。

 

同时,在判定因果关系时,考虑到医疗活动的专业性,对作为非专业人员的受害人来说,医疗事故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判断,故对其举证,还可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即在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只要有"如无该行为,即不会发生此结果"的某种程度的可能性,即可认为有因果关系。

 

2、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这就是医疗事故的行政法律责任。该条例中所述的行政处理包括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1)特征

 

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主要特征有:()行政责任以医疗行政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行政责任是违反医疗行政义务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医疗行政责任的种类呈多样化形式。

 

2)责任主体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义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此处明确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均是行政责任主体。《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护士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3条规定,医疗机构出现以下情形时,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一是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二是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三是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四是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以上与医疗管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了医疗事故行政责任主体接受处理的法律框架。

 

3)归责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一部行政法规,除明确了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所应当享有的一些权利外,其立法思路仍然是以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为主线,围绕医疗事故的预防、医疗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卫生行政部门的介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参与等主题加以规范。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规定: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20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但行政机关是凭借何种权利而对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处分的,这有待商榷。

 

行政处罚的措施: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的措施:行政处分亦属于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方式,其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员或者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以及开除。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方的责任程度等作出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的决定。

 

具体到某个医疗事故中,首先要判断某项医疗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妥当,其判断标准是:医疗主体是否适格,医疗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等方面的内容。不符合上述标准,即使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只要是医疗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或内容欠妥、或有超越、滥用职权等一项发生,该具体医疗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故该医疗行政行为可依法被撤消、变更或被宣布无效,而相关行为人或机关将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二、医疗事故中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界定

 

依据《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精神,落实民事责任的意义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根据医疗侵权行为人所犯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行医执照等处理,其目的在于惩戒事故责任人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防范类似错误再次发生。由此可见,同一个医疗事故中,其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性质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如本文上述分析,医疗事故中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行政责任的法定构成要件存在明显的差别。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的民事责任,在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过错认定上均较行政责任宽泛,而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强调的是行为的违法性。而在民事侵权法当中,行为的违法性蕴含在行为人的过错要件中,首先表现为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则当然推定为具有过错,其次是行为人虽然没有违法性,但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该行为的实施是由于行为人未履行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引发,因而医疗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在过失的认定上即存在着显著的不同,侵权民事责任对过失的认定范围明显大于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

 

司法实践中,当存在医疗事故鉴定书划分责任的情况下,首先需要分清楚医方承担的是什么责任,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责任,鉴定书中的责任划分是否可以作为民事赔偿的判断依据,正确区分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问题,同时还要结合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就此具体明确医疗机构是否该减轻民事赔偿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行为的违法性蕴含在行为人的过错要件中,首先表现为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则当然推定为具有过错,其次是行为人虽然没有违法性,但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该行为的实施是由于行为人未履行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引发。因此,当存在医疗事故鉴定书划分责任的情况下,司法工作中首先需要分清楚鉴定书中的责任划分是否可以作为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大小的判断依据,从而正确区分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问题。

 

三、结语

 

医疗事故赔偿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与财产权,本质上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目前医疗纠纷的处理通常有三种途径:一是医院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二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三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而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时,不能完全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照搬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况且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具有不可免除性。因此可见,行政机关在纠正医疗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从实际出发,能够依法作出承担民事责任裁定的,就应当做出裁定;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经当事人同意,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以作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裁定,当事人要求经法院判决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