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方逃逸一方无证 法院判决受害者维权
作者:黄立威 发布时间:2012-01-16 浏览次数:658
南通港闸法院日前判决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原告陈某系一名在交通事故中乘坐残疾助力车受伤的老年妇女。虽然该案中残疾助力车车主事发后逃逸,机动车驾驶员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不同意理赔,但经法院判决后,双方均不持异议,接受了判决结果。
2010年6月,陈某外出时叫了一辆无牌照残疾助力车,谈好价钱后便上路了。在南通港闸区某十字路口,该助力车在交通信号灯指示红灯的情况下仍强行直行,在避让过了一辆面包车后,被面包车右侧来不及避让的方某所驾小轿车碰上,助力车当场翻倒,导致陈某受伤不起。事故发生后,方某立即拨打了110报警,同时下车与残疾助力车驾驶者理论。很快周围围观者越来越多,趁人多混乱,残疾助力车车主竟在交警到来前弃车偷偷溜走。交警来现场后发现残疾助力车属三无车辆,事后经多方寻找仍无法找到其车主下落,而经调查,方某在驾驶轿车期间驾驶证丢失,属无证驾驶。交警部门最后对该事故责任没有作出认定。
陈某在治疗结束后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在找不到残疾助力车车主的情况下,其向方某及其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方某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残疾助力车车主肇事后逃逸,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虽经法院多次协调,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港闸法院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残疾助力车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机动车方通过路口时未充分注意路面情况,采取避让措施不力,也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不同意理赔,不合乎法律的规定。因此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陈某六万余元,由机动车方赔偿一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在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