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运营车辆扎口投保 收受回扣发放员工福利
作者:蔡腊娣 吕月娟 发布时间:2013-03-25 浏览次数:257
丹阳一事业单位利用负责客货运输经营、水路客货运输经营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职权之便,要求其监管的客运、货运经营者的保险业务统一交由某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并将保险公司返还的保险费作为奖金发放给单位员工,单位和原负责人双双构罪。近日,此案在丹阳市法院审理结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丹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下发文件,将全市营运客车承运人责任险确定由某保险公司承保,并召集相关企业开会落实。2006年至2012年,该单位采取同样方式,要求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到同一家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则在每年度按照保险费总额10%左右的比例返还手续费,由丹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镇江市道路运输协会丹阳市办事处收取“保险费收入”的名义入账,截止案发共收取保险公司支付的返还保险费38.74万元,其中大部分发放给该处的工作人员。案发后,丹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已退出全部赃款。
另查明,该处原负责人李某利用监管机动车驾驶学校、驾驶员培训、全市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等行业管理之便,多次收受他人钱财12.4万元,并挪用公款18万余元超过三个月未还。
丹阳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丹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借镇江市道路运输协会丹阳市办事处名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构成单位受贿罪,依法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被告人李某作为该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构成单位受贿罪;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
据此,丹阳市法院以被告单位丹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五万元;以被告人李某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涉案赃款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