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损婚礼录像带 被判赔偿也应该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3-03-25 浏览次数:259
一对新人为了将他们的婚礼场面拍摄下来,特花钱请摄像师为他们拍摄婚礼录像。不料,由于摄像师因操作不当致使婚礼录像资料不慎毁损。3月22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姚田赔偿原告许明、宋梅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600元。
2012年1月1日,许明、宋梅与摄影个体户姚田约定:姚田为许明、宋梅二人提供婚礼摄像服务,并制成VCD光盘,摄制费1500元,先付定金300元,余欠费用待取光盘时一次付清。许明、宋梅二人按约定先付杨某定金300元。同年1月25日,姚田如约来到许明、宋梅二人的婚礼现场,为二人婚礼摄像。之后,宋梅多次到姚田处取婚礼摄像VCD光盘,得知录像带在制作光盘中已被损坏,无法制作完成。双方协商未果。许明、宋梅二人诉至沭阳县法院,要求姚田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许明、宋梅夫妻与被告摄像个体户姚田约定,由被告对自己的婚礼全程录像并制成VCD光盘,在交纳约定的定金后,双方就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姚田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录制义务并交付光盘,但姚田因自身的过错不能按约交付光盘,应视为违约。而婚礼录像是一种不可重复的特种纪念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对于具有纪念价值且不可复制的物品的损毁,法院可判决当事人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赔偿相应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