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阜宁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由于征地拆迁类案件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审理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困难。对此,该院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补偿安置不到位。城市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赔偿标准不一致,价格差距较大,甚至同等条件下也有可能获得不同的补偿安置,导致许多拆迁户产生抗拒心理。此外,普遍存在“先拆迁,后建安置房”的现象,而部分安置房因资金周转或手续不全等原因导致安置房建设进度缓慢,被拆迁户不能及时得到住房安置,易引发被拆迁户的不满。

 

二是征地程序有瑕疵。在审理征地拆迁案件中,往往发现征地程序上有瑕疵。如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不告知听证权、送达手续不到位等等。

 

三是公开透明度不高。虽然政府在征地拆迁前有告示或召开居民(村民)代表会议,但涉及面较小,仍有许多人不了解相关政策,拆迁户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认知度和参与度都很低,造成拆迁抵制情绪大。

 

四是申诉渠道不畅通。一些基层政府和某些主管部门遇事采取推诿的态度,对群众的问询漠不关心。一些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在接待群众时态度生硬、方法简单,拆迁住户正常申诉的渠道不畅。

 

二、对策建议

 

一是健全法律法规,统一安置补偿标准。由于现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法规部分内容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建议尽快出台相应细则,具体明确规定政府土地征用权、征地范围、征地拆迁程序等内容,特别是在明确具体补偿标准上,既要根据土地性质制定相应补偿标准,又要因时因地做好各种统筹协调工作,充分保证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法制教育,杜绝征地程序瑕疵。强化当地政府的领导职能和上级部门的指导职能,加强对征地拆迁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的教育学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促使他们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政策,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做到征地规范化、拆迁合法化,坚决杜绝征地程序出现瑕疵。

 

三是提高公开力度,健全纠纷化解机制。积极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发放相应宣传资料,派驻相应人员,主动为其答疑解惑。同时,充分保证权利主体在征地调查、征地及拆迁补偿费的协商、劳动力安置等过程中的参与权和发言权。此外,当被拆迁户对补偿标准或者补偿价格不满意时,能够通过有效途径提出异议,并能选择通过诉讼或仲裁以外的形式及时化解纠纷。

 

四是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补偿及时到位。建立征地拆迁工作监督机制,畅通申诉渠道,坚决杜绝出现处理征地拆迁争议时态度生硬、推诿、拖延现象;制定科学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对于安置资金的发放、安置房建设、失地人员的就业等问题要由专人负责,及时到位,切实缓和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的矛盾与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