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无证驾驶撞了人,王某为帮朋友出借自己的驾照顶包,结果朋友逃之夭夭而王某却要承担法律责任。20111228日,法庭上的王某拿着判决书后悔不迭,这场持续半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司终于有了结果。

 

20101023日,徐某驾驶亲戚的轿车行驶在本市煤港路上时,将一位骑电动车的中年妇女撞伤,徐某当即慌了神,因为他没有驾照。这时候,徐某的脑袋里闪过王某的名字。徐某在一家游戏厅打工,王某是游戏厅的常客,一来二去,两人便成了朋友。

 

王某接到徐某的求救电话后便火速赶到车祸现场,徐某央求他借出驾照,王某犹豫了一下,这不是顶包吗?徐某说只是一场小车祸,你认了没什么,但是我没有驾照,要是被发现就惨了。王某想想也有道理,而且徐某拍着胸脯保证,王某只需要认了车祸,其他事情肯定不会牵扯到他的。也许是意气用事,王某答应了。徐某打车送伤者去医院,王某留在车祸现场,交警随后赶来,王某在交警开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了字。

 

当天下午,徐某和王某见面签了一份协议书,大致意思是:徐某为车祸肇事者,王某只是出借驾照,车祸产生的一切医疗费用由徐某承担。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没想到20116月,王某收到法院传票,伤者将王某和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王某收到传票后马上给徐某打电话,电话不通,到游戏厅去找,老板说已经两个月没见到徐某了,王某这才意识到徐某已经逃跑了。

 

王某是否为肇事司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所当然成为案件的焦点。

 

法庭上,王某对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不是肇事司机。并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实肇事司机为徐某:1、落款日期为2010年10月23日的协议书;2、证人褚某、李某(二人为王某朋友)的证人证言。法院经审查认为,因王某不能提供徐某详细信息,也不能找到其本人,协议书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证人是王某的朋友,不在事故现场,也未参与事故的处理,仅凭他们的陈述不能证明事故的肇事司机是案外人徐某。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向交警大队调取了该单位对伤者、王某以及王某的两位证人制作的询问笔录。通过四份笔录,仍不能证实肇事司机为徐某。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肇事司机为徐某,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根据事故认定书确定的事故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51000元,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4000元,刘某赔偿原告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