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 一座“烂尾楼”的再生范本
作者:张宽明 王玉飞 李 倩 发布时间:2013-03-25 浏览次数:1402
普通债权人实际清偿率达到70.18%,比破产清算增加两倍多;近2亿元资产、资源得到重新配置,一批存量房通过市场价销售,已近尾声;万年新村二期23亩土地正加速开发建设,楼盘已销售一空。日前,随着最后一批2500多万元债权的清偿,一个濒临破产的房地产公司,在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拯救下,浴火重生。
■老板被抓
龙头房企摇摇欲坠
“2008年年初,诉状如雪片飞来,有时一天就收到二三十份,许多法院对企业多次轮候查封,大批债主逼债,有的干脆今天把我交给这个债主、明天又让给另一个债主看管。那时,真的想跳楼了。”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回忆说。同年12月,他被以非法集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蔡某被抓了,金地公司怎么办?我们的工资和养老保险都要打水漂了!”
早在2007年底,金地公司员工听说老板外逃躲债,企业就要破产了,瞬间就集结了上百人。“政府不能不管我们的死活,走,我们找政府去!”仪征市政府的大门很快被堵得水泄不通。
金地公司是一家1998年7月设立的股份制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800万元。直至2007年上半年,企业还经营得红红火火,连年被评为双文明单位,企业绩效处于前三名,为仪征的城市建设尤其是拆迁安置项目建设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但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受金融危机、高息集资及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金地公司资金链断裂,出现债务危机,所欠债务高达1.2亿多元且无法清偿,昔日辉煌的龙头企业陷入经营绝境。
2008年10月,仪征法院受理债权人要求金地公司破产还债的申请,并指定破产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金地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依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对金地公司实行破产清算,对我们来说不是件难事”,仪征法院副院长陶家祥坦言,“但我们敏锐地意识到,若任由金地公司继续瘫痪、破产清算,众多的债权人、股东和员工利益受损,势必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我们认为,如适时、恰当运用我国破产法所确立的破产重整制度,金地公司还有被挽救的可能。因此,对金地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当为最优方案。”
在这一思路指引下,仪征法院依法运用司法程序和手段,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妥善安置了金地公司数十名员工,并与主要债权人多次沟通,解释相关法律程序;指导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公司财产后,进行全面的资产清理核查,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经资产核查,发现金地公司存量房和存量土地等资产受仪征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增值近一倍。
“我们一直关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濒危企业的涉案问题,在办理涉及困难企业的案件时,考虑在司法的主导下,走出一条具有本地特点、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兼顾各方利益的企业破产新路子。”仪征法院院长张澎说。
在张澎看来,如果说危困企业是“重症患者”,那么破产重整就是一剂“强心针”,这剂“强心针”的作用非同小可,因此一定要“对症下药”。
“金地公司往何处去?在我最艰难的时候,法院给我点燃了企业复兴的希望,通过重整,树立了债权人的信心。”2010年7月,蔡某出狱,在法官积极引导下,他向法院提出了破产重整的申请。
■司法拯救 破产重整一波三折
2011年4月,法院批准了金地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该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清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等内容。其中,债权清偿比例:抵押债权清偿比例为100%,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70.18%;债权的清偿按债权分类分期进行。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22个月。
然而,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并非一帆风顺。重整计划草案制订期间,法官向债权人会议“吹风”,讲解破产的法律精神,释明重整的价值意义,大部分债权人表示同意。但在抵押债权组会议上,因两个债权人对草案中关于抵押债权的清偿方案持有异议而未通过。
金地公司的两个抵押权人涉及2000多万元抵押债权。早在2005年4月,其与金地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2007年11月,又与金地公司分别签署了1000万元、1120万元的《借款协议》,而协议签署后金地公司并没有收到二人出借的资金,2007年11月20日,金地公司对该所谓的债务设定了抵押。
由于公司设定了抵押,老百姓购房之后无法办理产权证。办不了证,加上房价回跌的影响,不少购房者情绪激烈,要求退房,事态发展下去极有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但如果直接进入破产程序,普通债权受偿比例将不会超过20%。
对金地公司与两个抵押权人的《合作开发协议》、《借款协议》等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和处理,成为重整前进路上的“拦路虎”。
仪征法院根据破产法及相关法律精神,一方面依法撤销抵押权、提存债权,暂时搁置该纠纷,以扫清重整过程中的法律障碍。另一方面,通过与管理人及金地公司连续多场座谈会以及全面走访,与担保债权组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并在沟通协商基础上,以不损害其他债权组的利益为前提,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之后,债权人会议主席再次主持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金地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从2010年8月依法裁定金地公司重整,到2011年4月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在困难大、障碍多的情况下,仪征法院通过努力,花了近9个月的时间,使金地公司重整完成司法程序,顺利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承办法官王庆斌回忆说:“求生存求共赢求效率,是我们的落脚点。从金地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公司危机白热化开始,仪征法院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了突发事件,充分保障了各方的权益。”
多方共赢
仪征范例
金地公司的重整案件,作为扬州市两级法院第一起破产重整案件,开创了扬州地区企业运用重整制度的先河,对企业重整领域的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示范作用。
在无经验、先例可借鉴的情况下,仪征法院从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的角度出发,在北京大学召开了金地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法律问题研讨会。邀请了破产法立法起草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清华大学教授施天涛,人民大学教授叶林和北京大学教授甘培忠等专家学者帮助“会诊”,就如何适用破产法的具体条款破解金地公司的困境,提出了《仪征市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等具有操作性的方案。
“金地公司破产重整案的顺利审结,在当前房地产泡沫深刻影响实体经济的严峻形势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仪征法院以对金地公司重整案的成功审理,有效地保障了民生和企业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仪征市委政法委书记刘春华感慨地说。
“我当时已经不抱什么希望了,反正大家一起亏好了。没想到方案出来后实际清偿率超过了70%,很多债主也都感到意外和幸运。真的要感谢仪征法院的用心工作,在他们身上我看到了责任和智慧。”债权人之一的曹先生言语中犹存感激。
重整不仅能够帮助企业摆脱债务困境,全面恢复经营,而且更有利于保障广大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尤其是普通债权人由破产清偿的20%,大幅度增加至重整清偿的70.18%,使广大群众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此外,还有利于仪征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
随着重整程序的最后落槌,该案更成为扬州首例将重整制度运用于深陷困境企业,成功拯救濒临破产企业的范例。
“重整对于金地公司来说,是一个重生的机会,这对我来说意义太大了。重整前后,法院、各债权人、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帮了我们很多忙,我们一定抓住这个机会,不辜负大家的期望!”破产重整的申请人、金地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对记者说得斩钉截铁。
自重整以后,金地公司加速盘活现有未开发土地和存量房产等优质资产,迅速有效地回收应收债权;积极梳理、有效整合公司原有沉淀资产,从而迅速充实资金流量,使公司现金流量步入良性循环。同时,着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再造公司的业务流程。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在重新聘用原有的优秀员工、骨干职工的基础上,引进数名高级管理人才,以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增强公司的营业拓展和持续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