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与其他女子关系暧昧 感情破裂被判准予离婚
作者:李永居 发布时间:2012-01-16 浏览次数:295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泗洪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准予许芳芳与被告蔡刚离婚。
原告许芳芳诉称,2009年12月,我与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10年9月生育一子。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9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年龄较小,草率同居,婚后发觉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且被告在婚内与其他女子关系暧昧,又不听劝阻,因此原被告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虐待我,将我赶出家门,也不让我见孩子。我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故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被告蔡刚辩称,我同意离婚,但孩子由我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0年9月18日生育一子。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加上被告与其他女性关系暧昧,致使双方发生矛盾。原告遂于2011年10月25日诉讼来院要求离婚。在本案诉讼中经调解和好无效,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孩子随被告生活,被告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登记结婚前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后虽依法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久即产生矛盾,且调解和好无效,且被告被告婚内与其他女性关系暧昧,虐待原告,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应予准许。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