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首起电动车肇事案宣判
作者:陈应都 发布时间:2013-03-22 浏览次数:235
绝大多数市民认为,电动车不是机动车,撞人顶多赔钱了事,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然而,有这种想法的市民要注意了。今年扬州市第一起电动车肇事致人死亡案件经过江都法院审理,肇事车主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就意味着,交通肇事罪并非只是机动车司机的“专利”,电动车违规造成的伤人事故,也会被定罪入刑。
被远光灯闪花眼,下岗女工骑车撞死晨练者
今年51岁的吴女士,是扬州市一名下岗女工。2012年11月25日凌晨6点,吴女士早早起床骑上电动车,前往附近一家工厂打零工。吴女士表示,因为当天天色较暗,路上的行人非常稀少。就在这时,吴女士突然发现前方不远处,有两个黑影在晃动。待其接近时,吴女士终于发现是两个晨练的老人在跑步。
只听“砰”的一声闷响,吴女士因骑车不慎,将其中一个老人撞倒在地。见此情况,吴女士一边下车查看老人的伤势,一边慌忙掏出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据吴女士回忆,当时有一辆机动车开启了两个远光灯迎面开来,自己被闪花了眼睛,才撞上了同向跑步的晨练老人。吴女士认为,自己发现晨练老人并将其撞倒,错不在自己。
据介绍,被撞的晨练老人,名叫刘文琴,今年60多岁,是江都区一名退休工人。吴女士表示,老人被撞倒以后,因为伤势严重,随即出现了休克等症状。对此,相关救护人员证实,刘文琴被送往医院时,因生命垂危,一度被送往重症病房进行救治。然而,由于救治无效,刘文琴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
倾家荡产赔10万,受害者家属谅解帮忙求情
案发以后,为了稳住受害者家属的情绪,吴女士一边向亲朋好友筹集七万多元医药费;一边向刘文琴家属承诺——“无论你们提出什么样的赔偿要求,我即使变卖房屋,也要全力赔偿损失。”
而根据警方勘查的事故报告显示,吴女士因未能避让同向晨练的老人,致其死亡,应对事故承担全责。这就意味着,肇事者吴女士不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过,与一般交通肇事案件相比,本案较为特殊。在普通市民的意识中,电动车不是机动车,即使肇事引发事故,最多也是赔钱了事,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经了解,警方在对吴女士做完肇事笔录以后,随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刑拘了吴女士。为了慎重处理这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以后,向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批捕请求。而当受害者家属得知吴女士是一名下岗女工,家境较困难,事故发生后又积极赔付10万元的经济补偿后,决定不再追究吴女士的责任,同时还向相关部门出具了谅解书。这种善意,能否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得以实现呢?
缓解矛盾不批捕,法院最终轻判肇事者以警示
吴女士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警方向检察院提交了逮捕请求。为了人性化办案,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承办人认为,因为吴女士家庭情况特殊,加上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不仅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没有逮捕的必要。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而被刑拘的吴女士,在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后,警方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既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还根据实际情况,给肇事人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按照法律规定,只要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不仅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犯交通肇事罪的肇事者,还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有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本案中,吴女士撞倒刘文琴以后,因没有逃逸行为,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这就具有从轻判决的条件。因此,江都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