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武进区前黄法庭审结一起特殊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方某持总金额为40万元的经裁剪的三张港币借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马某立即归还其借款港币40万元,并承担利息。前黄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于是驳回了其诉请,方某不服提起上诉,最后常州中院维持原判决。

  

原告方某称,20099月,马某因经营需要向其借款,分三次共借港币40万元,马某立下三份借条。该款经多次催要,马某未能归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前黄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方某提供的三份借条因经过裁剪而不完整,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和合法性,方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足,缺乏可信度,于是驳回了其要求马某立即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过,方某认为他裁剪借条另有他意,他是将借条剪下后粘贴在一张A4纸上,是为了方便证据的提供和法庭审查,并未改变客观事实,遂向常州中院提起上诉。常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借款的真实性,由于原告对其据以主张权利的三张借条进行了不必要的裁剪,导致证据的完整性被破坏,从而导致三张借条的证明力降低。对于借款的合法性,因港币在大陆地区并非法定流通货币,原告对于款项的来源、用途、双方未约定利息的原因等均未作出合理解释,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的具体数额,以及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