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仓法院在审理一起非诉审查案件时,面临被处罚公司注册地空无一人,法定代表人无法查找,无固定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积极查找被处罚人的银行账户,巧用保全措施,促使被处罚人自动缴纳罚没款9万余元,使一件有可能终结执行的案件在非诉审查阶段就得到了圆满解决。

 

201182日,苏州市太仓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上海某经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钢材为由,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没有主动缴纳罚没款。太仓法院收到太仓质监局执行申请后,立即进入审查程序,但被处罚人没有按时参加听证。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注册地空无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行政处罚期间被处罚人的代理人也称已经离开公司,与公司无关,且该公司无固定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根据太仓质监局提供的情况,也没查到银行存款。

 

面对困局,承办法官并没有就此放弃,继而再次前往上海工商部门查询该公司营业状况,以期发现可供执行的线索。在认真查阅该公司档案材料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有新的账号。在查询该新账号的情况时,发现虽然存款余额不多,但近期的流动情况比较大,因此立即对该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经过四天,该公司就派员到法院要求协商解决。日前,该公司已经主动到太仓质监局缴纳了全部罚款和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