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不公心生怨恨 暴力维权得不偿失
作者:张嘉 丁莉华 发布时间:2013-03-22 浏览次数:401
因觉得被单位突然降职、降薪,员工吴某一怒之下不但踢坏分管领导办公室大门,继而两次堵住公司大门企图维权,最后被公司辞退。后吴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6万余元,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吴某是某建材公司的一名老员工,1997年即进入公司工作。2006年起,他被安排到无锡某公司上班,2011年底被调回苏州。但吴某认为新的岗位实际是被降职、降薪,于是气不打一处来,怒气冲冲地找到分管领导理论,并将领导办公室的大门踢坏,玻璃破裂。2012年2月27日、3月5日早上7点多,余气未消的他两次将自己的汽车停到公司大门口,不让厂车出门,经派出所民警现场处理后才离开,其中第二次造成20余名员工迟到近一刻钟。3月6日,公司以其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了合同。
吴某提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合同,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6万余元和2、3月份工资4千余元,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建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了相关事实后认为,该公司单方调整吴某工作地点和降低工资标准的行为不当,但吴某未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的堵门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另,该公司规定“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等行为可解除劳动合同。故法院综合吴某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认定该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判决其给付吴某2、3月份工资。吴某不服判决,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后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吴某与公司依法订立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利均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吴某采取了毁坏办公室门乃至两次公开封堵大门、经民警调处方才驶离等行为,超出了正常表达诉求的合理范畴,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和严重的后果,行为明显失当,应认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若认为公司有不当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向有关国家机关投诉、反映情况乃至提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寻求救济,不要被一时怒气冲昏了头脑,使自己陷于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