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封闭露台 法院判决拆除
作者:姚一峰 发布时间:2013-03-22 浏览次数:396
在未征得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用不锈钢、彩钢瓦等建材将自家阳台旁的露天平台封闭起来,与其阳台连成一体,被法院判决拆除。近日,金坛法院依法审结了这一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件。
2007年,李某和蔡某分别购买了本市某小区房屋一套。该幢房屋的一楼系车库,二楼以上系住宅。在蔡某房屋南阳台的西侧,即一楼车库顶部,有一露天平台。该露天平台与蔡某的南阳台齐平,但并不在蔡某购买的房屋面积范围内。李某购买的车库坐落于该露天平台的下方。2007年6月,蔡某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封闭了该诉争露台。
2011年1月,李某诉至法院称,该露台是小区业主的公共空间,非蔡某专有。李某的车库在该露台下面,蔡某经常在露台上冲水,造成车库顶漏水;蔡某在露台上搭了花架,经常将湿拖把放在花架上滴水,影响原告车库的使用,现起诉要求蔡某立即拆除露天平台上搭建的封闭构筑物、恢复露台原状。
庭审中,被告蔡某辩称,该露天平台是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房屋买卖合同的露天平台,不是被告私自搭建的,属于被告所有的房屋的专有部分。即便该露天平台非其专有,也非原告专有,原告一户无权单独享有诉权。该小区内前后两幢同样的露天平台均已封闭,被告对该露天平台封闭并使用的行为对原告及该楼道的所有业主各方面均有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的露天平台并不包含在被告购买的房屋面积内,不属于被告个人的专有部分,应当由该单元的全体业主共有。原告购买了该幢楼房的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对该露天平台也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被告未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将原来的露天平台改建为封闭阳台并供其个人使用,确已改变了该共有部分的使用功能,故原告作为该幢房屋的业主之一有权要求被告拆除搭建的构筑物、恢复原状。遂依法判决蔡某拆除其搭建的封闭构筑物,恢复露天平台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