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千元的健身卡没使用几个月,想要退卡却遭拒绝,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近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盛泽法庭调解了这样一起消费者与一家健身会所的消费合同纠纷。

 

去年3月,小张经不起健身会所业务员的热情推介,到会所进行了体验。见小张还算满意,业务员便向其推销办理会员卡。当时小张也心存犹豫,怕到时自己因时间安排不过来等个人原因,无法经常来会所锻炼,这样,办卡就有些浪费了。但业务员说,如果有个人原因无法过来锻炼,可以申请停卡。小张听了,消除了后顾之忧,就花3600元办了一张三年期的会员卡。办卡后,小张去锻炼了三个月,后因为上班比较忙,小张中断锻炼了三个月。这时,小张想起,可以向会所申请停卡。但是,此时的会所告知小张,一年内只有一次申请停卡的机会,时间也只有二个月。

 

不久,小张被单位分派到外市的分厂工作,锻炼变得更加没有可能了。小张于是产生了退卡的念头,多次找到会所协商,却都被拒绝。无奈之下,小张将会所告上了法庭,要求按消费6个月计算,退还30个月的卡额3000元。

 

法庭上,会所对小张的退卡要求一口回绝。会所认为,小张办卡时,与会所签订了合同,明确是不能退卡、不能转让的。而且,健身会所的会员卡有次卡、月卡、年卡、三年卡、五年卡等卡种,时间越长的,每次消费的费用越便宜。并且,这个价格是会所刚开张时的优惠价,现在办卡的价格也涨了。会所认为,现在小张申请退卡完全是个人原因,消费者在办卡时就应该考虑到各种可能因素,选择不同的卡种。而且,小张已经消费了几个月,如果按月卡的价格折算,小张办卡的金额已经消费完了,无钱可退。

 

原被告意见相左,使调解一时陷入了僵局。在随后的调解过程中,会所承认业务员办卡时没有说清停卡的次数限制和时间限制,小张也意识到自己在办卡时的草率。在互让互谅的氛围下,小张和会所最终签订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终止消费协议,退回一半卡费。

 

法官提醒:商家制定的办卡规定,是一种格式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其中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一定要以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并加以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