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与当事人角色心理换位的意义

 

作为法官,在民事调解工作中要想成功引导劝说他人,就必须懂得角色心理换位。通过换位思考去理解人、关心人,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的可亲、可敬、可信,进而乐意听取法官的意见,减少对立或对抗情绪,调动当事人的正面情感因素。

 

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与判决是两种不同的结案方式。法官做好调解工作有利于定纷止争,一件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需要法官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良好的心理素质,精深的法学功底,睿智的洞察能力和智慧,调解手段是法官所必须具备的品质,因时因势而适当调整好自己的角色定位,则是在整个调解过程中不可或缺的。

 

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程序,在这一调解过程,可以充分体现出一个法官的语言艺术、行为风范、知识智慧和心理素质等。法官调解的过程也是指引和影响当事人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实现其诉求目标行动过程,即法律的规范、法官的追求和当事人诉求的目标求同的过程。

 

此外,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实际上也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必然会形成一定的关系,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形态。法官调解案件的目的就通过自身身份的影响力和司法权力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法官的调解过程看起来是个人行为,但其代表的是人民法院,其工作成果是通过当事人服从或履行来体现。尽管当事人的决策和行为靠诉求和情绪支配,但法官自接触当事人的第一时间起,其言行无不影响着当事人的行为情绪的行为,调解的成功率和效率与法官的行为影响力有相对的关系。因此,笔者认为,法官与当事人的角色心理换位,切实做到换位思考对于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促进案件调解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法官与当事人进行角色心理换位的作用

 

1、通过角色心理换位,加深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了解,可以营造出良好的对等对话氛围

 

    俗话说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是法官与当事人建立良好沟通的前提。大多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是第一次,在调解中法官不能以自己的经验来武断地终止当事人的陈述,必须花一些时间耐心地倾听当事人的倾诉,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帮助当事人调整好心态。很多当事人的心态是需要调整的,有些当事人对诉讼很执着,他们认为只有胜诉,他们才能扳回面子,将来的生活才有出路。有些当事人抱着不胜诉决不罢休的心态,不管是否能胜诉,都要把官司打到底。此时当事人的心理已是病态的了,成了典型的偏执狂,诉讼成了他最终的事业和追求。他的心态是,只要法院判其败诉,法院就办了错案,上访、申诉成为其第一选择,大有不到黄河心不死的气慨。面对这样的当事人,法官首先要做的就是帮助他们调整好心态,正确对待诉讼。

 

法官要加深与当事人关系的沟通,拉近自己与当事人心距离,建立法官与当事人双方和谐的人际关系,为调解工作打开良好的局面。和谐的人际关系是真诚的、信任的、双方都满意的人际关系。实践正明,每一位调解高手,都与他当事人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分不开,只有和谐的人际关系才能够得到当事人信任。法官通过角色心理换位来消当事人的疑虑,缩短双方的心理距,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才能高效地开展调解工作。

 

2、通过角色心理换位,能够增强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的针对性

 

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是法官的主要任务之一。要想顺利解决当事人的各种思想和心理问题,能否找准问题的根源,是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成败的关键。采用色心理换位,把自己置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环境中去"将心比心",揣摩、体会、调查其心理需要,预测其行为动机,把握对方心理活动的脉搏,使之心理态势适应客观事物及展的规律,做到有的放矢地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3、通过角色心理换位,可以使调解工作氛围更和谐

 

"感人心者,莫过于情"。进行角色心理换位,法官必须投入自已最真实的感请,以达到与当事人彼此的心理相融,引起心理共振。要懂得法官的一句话既能使当事人高兴,也能使当事人难过、失望甚至绝望,既可以让调解工作氛围变得和谐轻松,也可以使之充满紧张。"好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之所以提倡角色心理换位,就是希望法官多做让当事人在轻松环境和谐的氛围进行对话,以此来缩短互相之间的感情上的距离,打消对方的戒心,取得对力的信任和理解。

 

4、通过角色心理换位,可以提高调解工作的有效性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是互相联系的。以情感人是手段,以理服人是目的,这个""包含事理、情理和法理,通情才能达理,弄清楚事情是怎么发生的,人们是怎么认为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明理才能促行。要卓有成效地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就必须把情感和理智结合起来,达到思想认识的理性升华。要以理服人,法官首先必须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实际,从满足其诉求出发,按照心理学理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源于未被满足的需要,只有摸准当事人的脉搏,使当事人的正当合理的需要得到满足时,才能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才能提高调解工作的有效性。

 

三、法官与当事人角色心理换位的主要方法

 

    (一)把握当事人情绪变化的真实原因

 

民事诉讼当的特点决定了民事诉讼的特殊心理特征,其主要表现有:1、诉讼心理的可知性。当事人在各方诉讼中有着比其他任何社会活动更为突出的心理外显性。一项请求、一份答辩、一场争执、一次和解都是其心理活动的直接反映。而诉讼中各方主体心理的外显性,为诉讼心理现象、规律、特征的研究和准确把握并取得应用上的实效性成果提供了有利条件。2、诉讼目的的争利性。民事诉讼心理以利益冲突为中心,在无法协调的情况下诉诸法律,其心理上的争利性自然成了无可掩饰的突出特点。主动一方即以利益补偿和权利保护为目的,被动一方则以同一诉讼标的的得失为中心,展开心理较量。3、诉讼行为的可控性。在法庭环境和诉讼过程中,民事诉讼各方由于已求助于法律同时也摄于法律,一般能够较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同时法官依照民事诉讼规则对诉讼活动和过程主动施加影响,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自身心理趋向理性化。4、诉讼心理的应变性。民事诉讼即是心理较量,无论是当事人之间,还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都是如此。5、诉讼中行为方式、力度、时间选择不乏应变性的特点。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扩大赔偿范围,夸大损失程度,常常出于保住自己实际利益的想法,尽可能给自己能够应付各种情况留有余地。诉讼中的应变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且较为复杂。6、诉讼心理的反复性。一方面诉讼当事人和参加人对诉讼中一系列对象的认识在从感性向理性的转变;另一方面,当事人的情感变化有非理性的弊端。当事人心理受一系列环境因素的交互影响发生反复也是极为正常的。7、诉讼心理的自我矛盾性。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参与人的心理往往是非常矛盾的,诸如,当事人一方面气愤对方的不道德动机和行为,另一方面却自己又在诉讼请求中有意夸大利益损失,要求对方承担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诉讼心理的这种特殊矛盾表现比在一般社会活动中更加突出。诉讼主体在纠纷争议发生之后,形成上述一系列心理反应。这些反应有时以不甚明朗的方式作出,但更多的时候是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出来。诉讼心理的应答性也会暴露出其诉讼动机和其他心理要素的不良倾向。

 

法官要想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必须把握当事人的思想、情绪变化的曲线,了解人对事物的认识过程及社会各种因素对人心理机制的影响。心理学和行为学的理论认为,需要是个体缺乏某种东西时的一种主观状态,它是客观需求的反映,这种客观需求既包括人体内的生理需求,也包括外部的、社会的需求。它们在演化为心理现象之后,表现为需耍。人的需要所有的特征是:

 

(1)目标性。需要总是指向某种具体的事物。对当事人来说就是"标的",换句话说,需要总是和满足需要的目标联系在一起。需要一旦实现,就给人们带来生理或心理上的满足。离开了目标和对象,就无从观察和研究人是否具有某种需要。

 

 (2)紧张性。需要是个体在生活中感到某种欠缺而形成某种心理状态。当某种需要产生后,便形成一种紧张感、不适感或烦躁感等,从而在人脑中形成某种需求,这种需求。

 

(3)驱动性。人们为了消除生理或心理上的紧张,构成寻求满足需要的驱动力,推动着人们去行动,以求得生理或心上的平衡。

 

(4)层次性。人的需要是有层次的,先是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而后是满足社会和精神需要。人们的需要总是不断地由低级向高级发展。

 

(5)发展性。人的需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变化发展。它不仅体现在不断提高的需要标准上,而且还体现在日益复杂多样化的需要种类上。

 

可见,需要是影响社会个体()思想变化的主要因素,因此,我们必须根据每个人所处的地位和环境研究其需要结构和引起思想、情绪变化的原因。一般情况下,人的情绪波动变化是一种现象,原因在于没有满足的某种需要。法官找出当事人思想变化的症结,就要分忻这种因果关系,并把握因果关系发展的整个索链,探求当事人之间矛盾发生和发展的主要因,即影响源。要寻找人的思想、情绪变化的主要原因,就要探求其的矛盾结合点,即争议焦点,俗话讲:听其言,观其行,即要通过现象看本质,通过动机看需要,通过行为看动向。

 

(二)法官如何与当事人产生感情上的共鸣

 

人是有思想、有感情的。感情是人们对各观事物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而产生的具有某种独特色彩的主观体验。

 

1、以平常人的身份平等地对待当事人

 

在人们的心目中,法官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作为评是非、断公平的法官,首先应当是社会中的普通一员,其次才是听讼断案的法官,而不能以社会的精英自居。"清如水,明如镜",是法官的追求,也是当事人的向往。因此,在工作中,法官应做到不偏不倚,不可偏听偏信;生活中,应做到慎言独行,不可妄自菲薄。法官与当事人接触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信任危机。因此,在当事人面前,法官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要以法官法规定的行为准则约束自己,做任何事都要谨小慎微,在当事人心中树立起良好形象。

 

我们进行角色心理换位,实质就是爱与爱的交换和信任与信任的交换,最终达到"以诚感人者,人心诚而应"的效果。作为法官对当事人要理解和宽容。学会由单向的批评说教式的调解向双向的对话交流转变,让当事人在对话交谈的过程中明事理、懂是非。法官与当事人只有以心换心,才能知心;只有知心,才能同心;只有情相融,才能理相通;你说的话才会字字入耳,句句入心,口服心服。

 

2、及时矫正当事人扭曲的做心灵

 

法官要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首先必须了解纠纷的来源及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孙子曰"不战而屈人之兵,乃上上策",而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重要手段就是"攻心"。可见,对心理的研究是成事的重要方法。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让当事人为调解方案心动,才是调解的上策。当事人到法院来打官司会抱有各种不同的心态,对各种不正常的心态都要适时进行不要的矫正,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帮助当事人调整好心态是调解取得成功的重要一步。

 

3、追求公正的结果

 

当事人无论有多少非分之想,其在"公正"面前都是苍白无力的,也是摆不到桌面上来的。法官在调解中,需要对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均衡。调解并不是无原则地和稀泥,法官始终不要忘了自己是以法官的身份在调解案件,必须始终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不要做显失公平的"游说"工作,要做一名合格的裁判员。调解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所以,制定一个好的调解方案是调解成功的前提。好的调解方案应该是各方当事人都可能接受的方案,这样的调解方案才是可行的方案。调解方案的制定,其实是一个对各方当事人利益权衡的过程,不能显失公平,还要考虑全案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如果法官拿出的方案,一方当事人可能会接受,而另一方当事人根本不能接受,那就不是一个好的调解方案,不可能促成调解。

 

(三)在谈判的博弈中求同

 

人不但是有感情的,而且还应该是有理智的。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找到双方感情上的共鸣并不意味着角色心理互换的结束,还需要遵循人所固有的心理活动过程,在"知之其源""动之以情"的基础上实现对调解工作方案的共同理解和认同,从而在完成内省的过程中达到认识上的理性升华。

 

以调解方案为基础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协调,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组织当事人面对面地做工作,也可以分别做工作,必须视具体情况而定。当然这个过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有时需要做多个回合的工作,要有足够的耐心对当事人进行说服调解。在这个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求大同存小异,是始终要把握的思路。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明白当事人最终需要的是什么,有些当事人因为要讨价还价,不会直接说出他的调解底线。这就需要法官有敏锐的洞察力。一个有洞察力的法官会从当事人的言行中明白他的底线,然后再进行说服调解工作,使调解工作做到有的放失,避免不必要的弯路。

 

此外,法官还需要注意对所接收信息的全面认知。由于在调解工作中,法官绝不能先入为主,要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信息加以分析,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坚持多听取各方意见,对收集到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搞清庐山真面目,对症下药地解决问题,使案件处理达到客观、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最离不开的是法律。在调整好当事人心态的基础上,不要忘了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很多当事人之所以固执地坚持己见,是因为他并不明白他的诉讼请求有多少是合法的,有多少是不合法的,而盲目地认为他的诉讼请求都是合法的。事实上是将法、理、情混为一谈。此时,法官应从案件的法律关系、审理依据等方面,用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进行解释,让当事人明白,他的请求有多少合法,会得到法院支持;有多少不合法,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明白法官是如何在评判他们的是非。此时的法官是一个法律宣传员。很多当事人之所以认为他能胜诉,拒绝调解,是因为他们用情、理代替了法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一个假设,假如他是一个法官,他会如何评判他们的纠纷,让他们在心中对自己的官司有一个法律的评判和权衡。这个过程就是法官对当事人辩法析理的过程。

 

应该说法官所面临的大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非常模糊,知之甚少。因而在调解过程中,一定要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这不仅是调解的需要,也是法官的职责。法官这样做了,就为调解结案进行了进一步的铺垫。

 

结语

 

法官只有对当事人充满感情,才能正确地进行角色心理换位,想当事人之所想,急下属之所急,才有可能"以你心,换我心",达到相互理解。即便对当事人合理的诉求目前尚不能满足的(比如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被告的赔偿能力有限等问题),也要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晓之以情理和法理,逐步把当事人的行为引向正确、健康的发展轨道,完成角色心理换位的全过程。

 

如果法官与当事人完成了角色心理换,即使最终不能调解成功,以判决方式结案,败诉一方因为知道自己到底为什么会败诉,输得明白,也会服判,同时也知道法官为他做了很多工作,不会再无理缠诉,从而达到了胜败皆服的效果,达到了定争止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