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产权房的利与弊,众说纷纭,褒贬不一,,目前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解决。目前,小产权房在全国各地已是大量存在。已成片开发并形成了较大的规模,购房人数众多。]政府以非法建筑全部拆除显然是行不通的,事实上亦做不到。即使全部强制拆除,归根结底,浪费的仍然是国家钱财。目前,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处理小产权房已不仅仅关系到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最关键的是它已涉及到成千上万家购房者,加上购房者的利害关系人更是不计其数。如果处理不好,必将引发社会问题,激化社会矛盾,有悖于建立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因此,如何妥善处理现有的小产权房,杜绝以后继续出现是一棘手的问题。本人认为,对于小产权房的处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维护国家利益,兼顾他人利益原则。但是,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和兼顾集体、农民、购房者的各方利益,不能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名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农民、购房者的利益应放在同等的位置给与保护。

 

(二)维护农民的利益。土地是农民乃至全民赖于生存的根本,农民在整个社会阶层中又属于弱势群体。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处理小产权房,必须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切身权益,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利益。农民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同样将引发社会问题,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三)考虑购房者的利益。购买小产权房者人数众多,而且绝大多数因买不起合法的高价商品房才转而购买无合法产权证书的房屋。许多购房者可能为此花费了一生的积蓄,购买能够买得起的房子,实现有套自己的居所,应该说他们并无过错。因此,在处理小产权房时,购房者的利益同样应给与充分的考虑,尽可能使其免受伤害,至少应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小产权房不拆除为基本原则

 

对于已建成的楼盘和在建设的小产权楼盘(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原则上不应拆除,应最大限度地予以保护,特别是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土地用地规划的小产权房项目。除非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如违背基本农田保护等法规、违规开发建设别墅,以及刚刚开工的楼盘,可以予以拆除,恢复农业用地。若从全国角度分析,涉及的家庭和人员将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如果一律强制拆除,后果将是极其严重的。总之,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处理小产权房,应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照顾各方利益。

 

小商品房是目前房地产市场上的一个怪胎,政府应本着公平、公正,照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小产权房。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慎重拆除个别小产权房,对于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耕地等情形,开发建设小产权房,后果严重的,可以强制拆除,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以儆效尤。笔者认为,下列楼房可以考虑予以强制拆除:  (1)非法占用大量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开发建设别墅,后果极其严重;(2)危害国防安全;(3)违反防洪、防汛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4)违反文物、名胜古迹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非法开发建设楼房、别墅等。

 

但拆除的处理方式必须慎之又慎,特别是对于所建楼房已基本出售给购房者,如必须拆除,必须事先做好拆除后的各方工作,不能仅仅一拆了之,以避免因拆除而引发更多的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补办手续,核发不同的产权证。对于绝大多数已建成的小商品房,特别是已经出售给购房者,可以由法定的政府机关补发产权证,使小产权房合法化。但为区别于合法开发的商品房产权证,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核发不同的产权证。

 

1、核发经济使用房产权证书或限价房产权证书。经过核实,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购房者,发证机关直接核发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证书。符合限价房购房条件者,核发限价房所有权证书。对于该两种情况,购房条件、购房者未来转让时的转让条件等可适用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的相关规定。

 

2、核发特别房屋所有权证。对于不符合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的购房者,或不愿意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核发特别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该类房产证的购房者可以自己居住和继承。但是,房屋所有人未来再出售时,因受让人不同而区别对待:

 

3、核发普通房屋产权证书。购房人在初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可以直接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并取得普通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该房产证的房屋所有权人相同于普通商品房的购房者,所有权人可以自己居住,也可以依法直接上市交易,受让人不受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