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买房刚住一年,怎么就不算数了?
作者:任中书 发布时间:2013-03-21 浏览次数:254
家住东台市梁垛镇的崔某夫妇以34万8千元人民币的协议价格购买了一套连家店,协议刚满一年,原房主竟到法院诉称协议无效,崔某夫妇愣是搞不明白了,怎么这交足房款,入住一年还能不算数?近日东台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崔某夫妇于2009年租赁了梁垛镇村民范某自建的一套连家店,并办理了经营许可证。经过两年时间的经营,崔某夫妇决定在此定居做长久生意,于是向范某夫妇提出购买这套连家店。2011年3月,双方经协商达成《售房协议》一份,双方随后即履行了协议。购得房屋的崔某夫妇一面将新买的房屋装修翻新,一面将原来的住宅出售并将二人的户口迁到了新住址。好不容易折腾完了,却又被范某夫妇告上法院,诉称协议无效,崔某夫妇一时傻了眼!
原来范某夫妇自建的这套连家店“身份”复杂。范某夫妇现住房屋建于1981年,批准用地面积120平方米。1998年左右,梁垛镇为照顾被征地农民利益,在村公路两侧规划部分农民宅基地建设连家店,范某夫妇分得一处。于是二人便填写了宅基地审批表,办理了建房许可证,一栋没有用地许可证的连家店就这样建成了。连家店建成后夫妇二人没有为该房屋办理房屋产权所有证,也并未将原居住的房屋退耕,仍居住其内,后于2009年将该连家店租给了崔某夫妇。
法院审理认为,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其使用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买卖宅基地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故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