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词之差,当事人无奈支付10万元“学费”
作者:张勇 杨柳 发布时间:2013-03-21 浏览次数:288
3月18日,苏州吴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因代理的公司拖欠律师代理费,律师将其告上了法庭。
2011年,吴江的一家制造公司与江苏某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代理制造公司与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并约定实行风险代理,即律师费按照争取金额的15%收取,服务期限为一年。后王律师代理的该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经过一、二审程序后均胜诉,制造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因法律服务合同到期,王律师停止了法律服务,并没有参与该案件的执行程序。后来制造公司自行申请执行,执行到大部分款项。因制造公司迟迟没有支付律师费,律师事务所将制造公司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制造公司之所以拖欠律师费,主要原因是制造公司认为根据法律服务合同,只有律师为其赢得官司并执行到租赁款,再根据执行到的具体数额的15%支付律师费,而实际上王律师没有在执行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另外,制造公司认为王律师在代理其案子过程中,在案件的关键时刻多次有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纠纷处理的拖延。法官经过审查法律服务合同发现,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的标准是按照“争取”金额的15%,即律师通过其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支持的数额,也就是裁判文书中确定的数额。由于法院支持了上述案件的所有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制造公司应当按照胜诉的数额支付相应的律师费,不论执行到租赁款与否。经过法官释明,制造公司才幡然醒悟,明白了当时签订的合同的真实含义,误把“争取”一词理解成律师实际为其执行到位的金额。因没有理解合同,该公司愿意支付相应的律师费,全当花钱买了教训。最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制造公司同意根据律师的实际法律服务,支付该律师事务所10万元律师费。
法官在此提醒,在与律师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时,要准确理解合同的真实含义,注意相关措辞,避免因自己的误解而签订与自己真实意愿不相符的合同。同时提醒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要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向当事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使当事人充分了解到律师的服务内容,避免不必要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