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脚本来是一件很平常的事,徐某却在做足浴前换裤子时发生意外失足摔死。徐某死后,足浴店老板拒绝赔偿,徐某年仅9岁的儿子无奈起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113471.74元。

 

2012820日下午,徐某和好友汪某酒后到被告李某经营的足浴堂做足浴。李某为了方便做足浴,就拿了一件足浴馆里的宽松裤子给徐某换,之后李某和足浴堂工作人员宋某都出了包间。不料徐某在换裤子时不慎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检验出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mg/100ml,鉴定意见:徐某系意外摔倒致脾脏破裂出血死亡。另查,李某经营的足浴馆于201296日核发营业执照,足浴馆包内无注意安全等基本的提示标语。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死亡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死者徐某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酒后去足浴场所,在换裤子的过程中因过失不慎摔倒,应承担主要过错。而被告李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经营足浴业务,并且未对徐某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