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法院“四步走”规范案件审限用时
作者:李前康 朱秀芹 发布时间:2013-03-21 浏览次数:431
泗阳法院新袁法庭制定出台《关于案件审理工作期限的若干规定》,对案件各审理环节的工作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有效规范案件审限。
规范庭前准备工作。承办人接收案件后,要求从程序、实体各个方面作出充分准备,庭长要亲自抓好日常管理和督促,并将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庭务会议的重要内容,以切实提高庭审效率和一次开庭成功率。
规范庭审后续工作。《规定》针对庭审后可以下判、再次开庭、尚需调查等六类情况,分别对后续工作规定了明确的工作期限。有效预防庭审后续工作不规范不紧凑的现象, 防止了“抽屉案”的发生。
严格控制程序转换。庭长加强领导与监督,防止程序转换的“随意性”,如有需要转换审判程序的情况,必须有庭长亲自签字,防止把程序转换当作变相延长审限的途径,浪费审判资源。
适当放宽调解期限。对于庭审结束后确有调解可能或调解必要的案件,给予必要调解期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由庭长审核,调解不成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