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泰兴法院以被告人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物手机、手机壳,发还相关被害人;20张空白信用卡,予以没收。

 

20128258时至10时期间,被告人梁某受“阿班(音)”(另案处理)指使,先后至泰兴市济川街道际×手机店、捷×发通讯有限公司等地,使用“阿班”提供的3张伪造的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信用卡,刷卡购买8部苹果iphone4S手机、1iphone4手机、2个手机VIP套餐及1个手机壳,合计消费人民币43678元。

 

2012825日,被告人梁某明知“阿班”提供的数十张信用卡系伪造,仍受“阿班”指使,携带数十张伪造的信用卡至泰兴市。后被告人梁某使用其中3张伪造的信用卡至泰兴市济川街道际×手机店、捷×发通讯有限公司等地刷卡购买手机。被告人梁某至泰兴市济川街道鑫蓝点通讯市场销赃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旅行箱内查获伪造的空白信用卡20张。

 

归案后,被告人梁某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梁某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亦应予惩处。

 

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自愿认罪,全部赃物已被追缴,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