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马大、马二以及蒋某因犯妨碍公务罪,被溧阳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七个月不等。

 

彭某是马大的女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如皋警方列为网上追逃对象。溧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潘某、南渡派出所民警雷某、见习民警吴某于78日晚奉命前往本市南渡镇马大家中抓捕彭某。三人携带刑事拘留证等抓捕手续,来到被告人马大家中,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后进行搜寻工作。期间,被告人马大打电话给弟弟马二称,家里来了警察,什么也没有就搜查,快来看看。被告人马二遂又叫来了蒋某一同赶往哥哥家中。民警潘某、雷某未发现彭某踪迹准备离开时,在马大家门前发现王某(被告人马大雇佣的驾驶员)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盘问。因王某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且不配合调查,潘某、雷某决定将其带回南渡派出所继续盘问,但遭到马大夫妇阻拦。民警遂决定对现场处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此时,酒后驾驶摩托车赶至马大家的蒋某,阻挠民警将王某带至南渡派出所。不久,被告人马二驾车赶到现场,见民警雷某用照相机拍摄现场,即将其手中照相机踢掉,并上前掐了其脖子一下。由于照相机摔坏,民警潘某即以警用手电筒为光源,用警务通继续拍摄。被告人马二见状,又夺下潘某手中的电筒,捅了其腰部一下。期间,被告人马二喊了声打!,遂与被告人蒋某共同对潘某进行拳打,被告人蒋某并对上前劝阻的民警吴某进行推搡。被害人潘某被打致第2腰椎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大、马二、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马二妨害公务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马二能配合调查,接到民警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其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大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事后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