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有风险 出借需谨慎
作者:王蒙 发布时间:2013-03-19 浏览次数:284
“车与老婆恕不外借” 被爱车人士奉为经典,碍于朋友情面出借爱车的徐某没能贯彻执行,最终不得不通过法律程序才要回了自己的爱车。
市民徐某驾照到手后一直想买辆车,由于经济原因一直未能如愿。2011年下半年,终于购得一辆二手现代轿车,并办理过户手续领取了新牌照。2012年6月,多年的朋友李某开口借车,碍于情面徐某忍痛出借爱车。谁知一个月后车子被他人无故扣押并开走。徐某多方查找,并报了警。
原来,将汽车扣押并开走的人是李某生意上的伙伴张某,“李某向我借钱,车子是作为抵押物交给我的,现在要解决这个事得由李某来找我。”
徐某要不回车子,无奈只得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立即返还爱车。
润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无权占有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张某称车辆是李某为担保债务而交给他的,但在未核实车辆行驶证上登记所有人的信息,并且未核实李某就是车辆权利人的情况下,仅凭车辆在李某的控制下,就轻信李某是车辆权利人而将车辆作为债权的担保物,所以张某对车辆的占有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徐某有权要求张某立即返还车辆。日前,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向银行借款需要抵押物,向亲戚、朋友借款有时也需要抵押物来让人放心借款。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扣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可作担保物。大多数人认为,只要实际占有了房屋、汽车这类担保物就不怕对方不还款,殊不知某些特定担保物还需履行相关的登记手续才算是合法占有。比如房屋等建筑物抵押的,需要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汽车,就需要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上述案件中,所抵押的汽车所有人为徐某,徐某也在车辆的登记部门即车管所作了过户登记并领取新的牌照。李某虽实际使用了车子,但不能因此认为他就是车辆的所有人。所以在借款中,对他人交付的抵押物,尤其是房屋、汽车等价值较高的抵押物时,要认真查清所有人是谁,借款人是否有权进行合法处置,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