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宁法院民事审判庭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审结了一起因离婚而导致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件。法官通过法理、情理的讲解,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充分维护了患病女方的权益。

  

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2000年生育一子。陈某以朱某住娘家长期不回,未尽到妻子的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将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住房、农机具归自己,差价一次性补给被告;朱某辩称自己腰部做过大手术,颈椎患病需要做手术,常年吃药治病,而丈夫却不闻不问,没尽到做丈夫的责任。故同意离婚,但要求将房子及孩子的抚养权分给自己。

 

承办法官经调查,查明到朱某所言属实,其不但身体虚弱,且常年看病。考虑到案件的具体事实以及婚姻法维护妇女权益的基本原则,主审法官决定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对陈某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法官从情理、法理两个方面的不懈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家庭共同财产均归陈某所有,儿子由陈某抚养,由陈某自己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另陈某一次性给付朱某十一万元补偿金。本案的调解结果,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体现了保障妇女权益、惠及弱势群体的司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