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下班途中撞车骨折
作者:曹浏 发布时间:2013-03-19 浏览次数:290
明知对方不满十六岁还雇作店员,"童工"下班途中受了伤,起诉到法院。店老板被按人身损害判赔二十万余元。这事给不少有着类似情况的店主敲响了警钟:用"童工",绝对不是件"聪明"的事。
顾某出生于1996年12月,去年3月7日,他瞒着父母外出打工,在王老板开的一家火锅店里当了一名"童工"服务员。应聘的时候,顾某并没有隐瞒自己的实际年龄,为了应付检查,王老板登记的是他20岁哥哥的身份证号码,知道顾某当时并未满16周岁。
2012年3月13日,顾某上午9点就来到店里,先帮着厨房干活,等客人来了,又帮着点菜、端盘子、收拾餐桌,一直工作到当晚九点半。顾某刚准备下班,这时店里又来了好几拨客人,领班见生意这么好,就要求顾某加班一直到打烊。
3月14日凌晨3点,在店里忙了将近二十个小时的顾某直累得头晕眼花,骑着电动车往家里赶。骑到一段路灯不太亮的拐弯处时,一辆反道而行的黑色电瓶车朝他冲了过来,顾某一下子就被撞翻了,重重地扑倒在地,半天也动弹不得。等他强忍着剧痛撑起身子想找对方理论时,却发现对方已经连人带车溜得无影无踪。当时现场也没有其他路人,顾某没有想到报警,只是在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自行去了医院。
经医生诊断,顾某为右股骨远端骨折,后来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因摔倒致右股骨远端骨折导致右膝关节活动受限,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得知顾某下班路上被车撞伤的消息,当天要求他加班的领班到医院看望了他,回到店里,又发动了对顾某的爱心募捐,一共募得数千元,可这笔钱却一直没有交给顾某。
店主王老板则拒绝对顾某进行任何赔偿。
顾某又气又伤心,出院后,来到京口法院把王老板告了,要求他赔偿自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及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法官释法】
在庭审中,被告王老板对顾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但坚称顾某受伤是发生在下班途中而非在自己店里,对他要求就其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坚决不认可,拒绝对顾某进行任何赔偿。原被告双方分歧大,矛盾尖锐,无法调解。
法院最终判决王老板全额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08084.5元。
主审法官王刚告诉记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六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原告顾某未满16周岁,是一名"童工",他在上下班途中被撞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六条执行。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