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行为性质、程度、情节等基础上,根据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的客观规律,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决定刑罚的一丝不苟的司法活动。由于对被告人的财产、资格、自由乃至生命予以限制或剥夺,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惩罚措施,因而对被告人进行科学量刑,不仅关系到被告人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而且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保证我国现代刑法价值目标的实现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传统量刑差异的原因、实例及负面影响

 

()量刑悬殊的原因

 

同类案件事实,主、客观特征大体一致,不同时期、地区、审判组织,量刑结果却不同,原因有二:

 

1、司法解释粗疏。

 

刑法的罪名中,存在着大量概括性、模糊性语言,如"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较轻""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尤其是经济犯罪,基本上就没有统一的量刑标准。显然,确定的法定刑允许在量刑中存在一定的波动值,在没有特别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前提下,法官无法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求得一个准确答案,必须极大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因而对犯罪决定刑罚时往往满足于在法定刑范围内即可,不考究更为准确的罪刑均衡,使对具有类似情节的犯罪被判处轻重不同的刑罚,量刑失衡也就在所难免。

 

另外,刑法分则对于量刑的规定弹性也较大,例如入户抢劫等犯罪的法定刑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规定为一个量刑幅度,跨度太长,空间太大,这种量刑幅度所表现出的台阶就与有期徒刑一个刑种的法定刑的台阶相比,严重失衡。

 

2、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刑事法官对涉及专业的新情况、新问题不熟悉、不了解,出现对裁量刑罚的一些不同的影响。例如:大多数刑事法官都认为刑事案件审判核心是查清事实,证据确凿,至于对被告人的量刑认为重一点轻一点只要在法定刑幅度内即不违法,因而机械司法,有的甚至于过分强调被告人的态度和表现,造成同罪异罚、有罪乱罚的非正常现象。

 

另外,当一个案件发生之后,不仅是案发地群众的关注和评价,而且一些带有倾向性评议的媒体报道介入,在判决之前形成一种社会舆论氛围,舆论过分夸张会对刑事法官产生一定的干扰,给正常的审判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同时还有来自于案外人员的影响。案外人员范围广,包括被害人或被告人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较亲近的关系,从不同的渠道或以不同的名义要求对被告人给予重判或者轻判,无疑对法官冷静、客观考虑量刑产生了不恰当的影响。

 

() 同罪异罚,有罪乱罚的实例

 

1、刑期悬殊太大。网上曾出现某地一个案例:同是贪污人民币82万元的几个共犯,判决结果却有死缓、无期、十五年、十年、七年甚至四年不等的自由刑。虽然该案在情节上各个略有不同,有累犯、未遂、中止、主从犯、侵吞救灾款、用于赌博、金屋藏娇、全部挥霍、自首、立功、退赃、认罪好等等区别,但是面对82万这一共同的数字,死缓与四年徒刑的距离悬殊也就太大了。

 

2、罚金相差多倍。同一中院所辖的几个基层法院,对不同被告人在同一段时间段抢劫,作案手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归案后表现均大体相同,但量刑结果各有千秋。就抢劫财物价值500元而言,有判七年,罚0.7万元;有判六年,罚0.3万元;有判五年,罚1万元;有判四年,罚0.2万元;有判三年,罚0.1万元。那么在罚1万元与罚0.1万元之间就相差了9倍。

 

3、轻罪重判。盗窃财物价值0.2万元,判一年罚0.1万元;销赃财物价值0.1万元,亦判一年罚0.1万元。难道盗窃与销赃是同一个等价概念?

 

4、随意决定总和刑。有4罪总和刑三十二年,决定执行十八年;有两罪总和刑二十二年,决定执行二十年。

 

()量刑悬殊带来的负面

 

1、不利实现刑罚的目的。不该判重刑的被判重刑,使得刑罚运用丧失了合法、合理性的内涵,被告人感到冤枉、不公平,不认罪服判,不积极改造;被告人亲属、好友也会产生偏见,不主动协助帮教;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也会由于刑罚适用的不公平而产生极端仇恨社会的心理,并实施极为严重的犯罪来报复社会。同时,不必要的重判增加了监狱压力,也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相反,对于该重判的却被判轻刑,受刑人感到因犯罪得到的多而失去的少,就不会消除他的犯罪思想,对于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也会因这种案例而受到犯罪诱惑,犯罪欲望便会膨胀。

 

2、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的形象。司法公正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也是群众的期望。如果刑罚运用不能实现合法、公平、合理的科学量刑价值标准,就会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从而使司法公正的形象受到损害。而且量刑差异所产生的最为恶劣的后果容易被人们将其与司法腐败挂上钩,使得法院刑事审判的公信力下降,刑事审判权威性受到损害。

 

面对以上几个问题,如何科学合理地量刑就放在了我们的面前。下面笔者就如何科学量刑谈谈自己的几点小建议:

 

()完善现行量刑制度

 

科学、合理的刑事立法是量刑价值目标实现的逻辑起点,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量刑的前提。完善量刑制度的基本出路,在于立法完善与司法改革并重。针对我国刑事法律中,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模糊法律用语,法定刑设置不完全科学、合理的现实,在目前情况下,建议从两方面加以补充:

 

1、省级人大常委会成立量刑指导委员会。将刑法中一些模糊、笼统的法律用语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法定刑的设置应尽可能多元化、多样性,法定刑的幅度、台阶应当科学、合理,尽可能均衡、协调。

 

2、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制定《量刑指导》。对于一些常见、多发并且可能判处重刑的严重犯罪,根据地域差别和各类犯罪的趋势,提出辖区较为统一的具体量刑标准,制定出省内统一的一部《量刑指导》。

 

()刑事法官必须树立"六个司法理念"

 

刑事法官是运作自由裁量权的主体,生杀予夺,人命关天。作为法官,一定要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司法务实中,必须树立新的司法理念:1、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在民主与法治的理念之下,公正、谦抑、人道是现代刑法的价值目标,司法人性化是现代文明司法理念的体现。执政以人为本,司法也应当以人为本。2、树立尊重被告人沉默权理念。"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认罪情节影响量刑的最直白的描述,但也是产生冤假错案的根源之一。逃避指控是人的本能,也并非就不能容忍其存在。只要控方提供的证据确凿无误,被告人就不能达到通过翻供而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所以被告人认罪悔罪可以考虑酌情从轻,被告人沉默或翻供就不能将其作为从重量刑情节加以处罚。3、树立司法中立理念。诉讼中,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如果被别的观点或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不能显示其中立性,偏袒一方,就不能使冲突与矛盾得到公正解决,不可能使纠纷通过诉讼而划上句号,社会结构的平衡与稳定将继续受到干扰。因此,只有法官中立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科学量刑。4、树立公正与均衡理念。公正是司法的最终目标。考察量刑公正与否,不仅要看每个个案本身,更要看相近或类似的不同个案量刑是否均衡。对于量刑价值判断要将所有已决案件通过对不同性质的案件、不同法院审判的案件、不同审判人员审理的案件、不同时期审理的案件来进行综合评判,才能分析出个案的量刑是否符合合法、平等、合理性的量刑标准。5、树立精通业务、廉洁高效的理念。司法的廉洁是公正的保障。法官不廉洁,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但廉洁的法官也不一定作出公正的裁判。因为,裁判的公正还取决于法官的业务素质,是否遵循程序等多方面因素。6、树立坚持量刑原则理念。罪刑相适应、刑罚个别化、综合平衡是我国的量刑原则,亦是衡量、评价法官适用刑罚水准的重要尺度。要把握好以上的几个重要尺度。

 

()多种情节综合评价

 

量刑时必须考虑犯罪和罪犯主观恶性等特殊情况,从社会对某一犯罪行为在手段、动机、时间、地点、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诸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分析、运用,对犯罪人作出适当处罚。

 

(四)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每一起案件在下判前,要反复推敲,再三斟酌,深思孰虑后才下判,对量刑的事实、情节,必须在判决书中系统的整理为解决该项法律问题在诉讼中提出的各种论点,然后详细陈述自己的观点,并充分说明理由,能使当事人及关注该案的人们明确量刑的运作过程和根据,以此来减少裁量权滥用带给量刑不科学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