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高邮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被告人赵某造假证私自卖房竟然是为了给情人苏某开花店,而这个受害人正是苏某的姐姐和姨娘。

 

2009年,赵某有了情人苏某后常常在外吃喝,开销很大。10月左右,苏某提出自己的姐姐小娟想买一处商品房,问赵某有没有门路。赵某想了想,表示,自己的熟人在瑞和阳光城有一处房产,没有人居住,可以便宜一点卖给小娟。于是,在苏某的撮合下,小娟以65万元的价格将赵某所说的房子买下。200910 月至20109月,小娟先后向赵某支付了合计40万元。赵某将部分款项用于情人苏某开店及带苏某出去旅游。

 

20109月左右,小娟向赵某提出,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一个月后,赵某给了小娟一张房屋所有权证,20101223日,小娟持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至高邮市房屋权属登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却告诉她,这张证件系伪造证件。

 

原来,赵某所说的这处房屋,所有权人是他的父母,共有人是他和自己的妻子,他将房子买给小娟这件事情,并没有征得家人的同意。于是,赵某动起了歪心思,他通过网络QQ联系办理假证的人员,购买了一张户名为“苏正才”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将该证交给小娟。

 

据了解,201011月,小娟的姨娘陈某也要买房,赵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取了陈某18万元。 

 

经小娟和陈某的多次追要,赵某于20116月将18万元归还陈某,并在20116月,给出钥匙,让小娟及其父母搬入居住。日前,高邮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通过网络从制造假证的人处非法购买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