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房”违建,有人欢喜有人忧
作者:贾俊 杨柯栊 发布时间:2012-01-13 浏览次数:1191
老王和李师傅是多年老邻居,关系一直很好。不过自去年开始,多年的老邻居却结下了梁子,老王不仅通过行政途径要求拆除李师傅家的阳光房,甚至一气之下将李师傅告上了法院。
家中失窃,“阳光房”成祸首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无锡市某小区二楼住户老王家与楼下住户李师傅家就是这样,经常走动甚至一起外出旅游,关系好得“呱呱叫”,可是从去年开始,多年的老邻居闹起了别扭,甚至结下了梁子。原来几年前李师傅因为一楼灰尘较大、夏天阳光太晒,便擅自在自家窗台外搭建了一个玻璃阳光房,几年过去了,老王从来没有把这个事放在心上,不过去年一小偷却把这件事“放在了心上”。某天晚上,小偷顺着李师傅家的阳光房爬进了老王家中,窃得现金5千多元,该案至今未破。
遭窃后,老王越想越气,觉得李师傅家的阳光房才是“罪魁祸首”,于是老王便找李师傅让他拆掉阳光房,可是李师傅觉得钱是小偷偷的,公安的现场勘验笔录并没有明确小偷是顺着该阳光房爬进老王家的,因而说啥也不同意拆掉阳光房,两位老邻居便开始不断吵架、闹矛盾,导致两家剑拔弩张,视若仇人。通过居委、物业调解未果后老王便向城管局举报李师傅家阳光房系违章建筑并要求城管局强制拆除,可是出人意料的是城管局强制拆除决定作出后李师傅家的阳光房却依然“安然无恙”,这让老王大为光火,一纸诉状告至法院,不仅要求李师傅拆除阳光房,而且要求李师傅承担遭窃的5千多元。
妨碍邻里,法院依法拆除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虽然老王已通过行政程序由行政机关做出了强制拆除的决定,但是这一行政决定并没有排除老王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李师傅拆除阳光房从而排除妨碍的民事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承办法官判令李师傅限期拆除阳光房、排除妨碍;对于5000元的遭窃损失,因该失窃5000元系小偷盗窃所致,与李师傅搭建阳光房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事后,因李师傅未自行拆除违建的“阳光房”,老王于2011年1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现场勘查及向当地物业公司调查了解到,自2001年起,该小区住户在院内违章搭建有漫延之势。迄今为止,已有近二十户在自家院内搭建了违章建筑,分别用于车库或对外出租等,因物业公司无执法权,小区其他业主对此意见极大,故该案的执行结果将对小区产生极大的影响力。执行法官找到李师傅,责令其立即自行拆除,但李师傅认为在自家院内搭建“阳光房”,并未占有公共空间,且小区内搭建行为较为普遍,遂以此为由对法院的劝解工作极不配合,拒不拆违。为此执行法官又多次上门,一方面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及李师傅所在单位做思想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向二被执行人指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经多次协调,二被执行人终于答应自行拆除违建的“阳光房”。
点评:
此案作为无锡市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主要在于当前小区住户违章搭建行为较为普遍。多数情况下,此类案件均是为晾晒方便私搭的“阳光房”,业主往往认为该阳光房并未损害其他业主的任何生活,也未造成其他业主任何人身及财产上的损害,所以一旦诉讼均不同意拆除阳光房。本案阳光房的搭建为小偷盗窃提供了便利,已对楼上用户造成了安全隐患,故应当拆除。
近年来,邻里之间的物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看似简单细小,但是双方当事人往往带着极强的冲突情绪,极易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承办法官坦言,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应当走近百姓,通过多方面途径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的基础上依法审理,从而真正有效化解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