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邗江法院开庭审理了李某与曹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某声称,2011年,曹某两次向李某其借贷150万元。去年,曹某突发脑溢血在外地去世。债主李某一纸诉状将曹某的妻子陆某和儿子、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三被告在继承曹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及曹某所欠借款150万元及违约金124490元。

 

原告:曹某一年间借款150万元

 

原告称,2011515日,曹某向原告借款35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由从2011515日起至2011614日止。该款到期后,曹某并未归还。20111228日曹某又向原告借款115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该款亦未归还。原告认为,借款人曹某去世后应由其继承人即三被告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被告:认为借贷真实性存在疑点

 

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则认为,李某所述的曹某没有与原告借款的事实,借款行为不符合借贷的行为通常理,其真实性值得商榷规则。原告现向法院提供的曹某的两次借款不符合通常的借贷习惯。曹某前一次欠款尚2011515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为3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后,曹某未归还,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又于1228日再次借款115万元给曹某,明显与通常的借贷习惯不符。

 

被告称,即便曹某与原告双方的借贷是真实的,也不是共同债务。曹某作为被告的丈夫、父亲,早在八年前就已己离家也出走,与家中无任何联系,就连年幼的儿女都不过问,直到去年他在外突发脑溢血才打电话通知家人。被告母子三人在得知曹某生病以后,借了20多万的债为他治病,但还是医治无效去世了。家里又欠了巨额医药费,至今,因为尚欠医院医疗费用。

 

被告要求原告向法庭说明下列事实:一是原告资金的详细来源,要求有直接证据;二是资金的交付形式和地点;三是资金交付的证明;四是曹某借款的用途;五是为什么在曹某第一次借款未还的情况下又借第二次。

 

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合议庭认为: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经法官协调,昨天,原告已自行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