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湖法院在有关方面的配合下成功执结一起妨害国家南水北调工程施工案。

 

20079月,被执行人伏某与省宝应湖农场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伏某租赁宝应湖农场的部分厂房和土地从事肥料加工。201211月,因“南水北调”建设工程,需要征用伏某租赁的场地,宝应湖农场南水北调拆迁安置办公室与伏某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伏某于20121215日前将租赁场地交出,由南水北调拆迁安置办公室补偿其40万元。南水北调拆迁安置办公室在履行协议后,伏某拒不交出厂房和土地,南水北调拆迁安置办公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令伏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付厂房和土地。判决书生效后,伏某拒不搬迁,南水北调拆迁安置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进行公告程序后,决定采取强制执行。

 

313日,金湖法院30余名干警奔赴执行现场,在检察院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经过近4个小时的拆除,这一影响国家“南水北调”工程施工案成功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