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贼出人命,保险公司能否免赔?
作者:徐庆兵 发布时间:2013-03-18 浏览次数:246
家住扬州沙头镇的夏某发现自家狗被盗,驾车在追贼时,偷狗贼撞树身亡。夏某赔偿被害人后,向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拒,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邗江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夏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其保险金262873元。
过失致人死亡获缓刑
去年8月15日凌晨4时许,沙头镇小虹桥村居民夏某被一阵急促响声从梦中惊醒。夏某的父亲发现家中后院遭贼“光顾”,自家养的狗被人药倒偷走。随后,夏某和妻子驾驶自家轿车去追偷狗者。夏某的轿车和偷狗者的摩托车同向行驶至沙头镇人民滩路时,夏某在后加速超车,轿车的前保险杠与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致使偷狗者与路东树木碰撞后摔倒在路边茨菰田内死亡。
后来,夏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起诉至邗江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夏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因此判决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另外,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认为:案件系被害人盗窃行为引发,且夏某在维护自己合法财产权益的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减轻赔偿责任。因此,判决夏某赔偿被害者亲属经济损失262873元。
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上法庭
夏某在赔偿后向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碰了壁”,紧接着,夏某就将保险公司送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理赔责任。审理中,保险公司称:因为是原告夏某故意驾车撞击摩托车致人死亡,因此不同意进行理赔。但未能提供直接证据。原告诉讼代理人认为:保险期间内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致第三者死亡,保险公司应依约对夏某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进行理赔,除非“符合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免责”,即“案涉事故是原告(夏某)故意驾车撞击摩托车所致”。
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笔录及庭审资料等认为:两车发生碰撞前夏某主观上只是想超车逼停受害人摩托车,并非“故意”。仅以夏某供述的两车追逐车速达每小时七、八公里、期间发生过一次碰撞为依据,不能断定夏某故意制造追尾碰撞,因此对保险公司“免责主张”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