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是“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交通事故后却被认定为机动车,要多赔六万块钱!一想到几年前的那场车祸,老赵就气急败坏!

 

20091025日,老赵驾驶助力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老赵和对方同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老赵按责任分担应赔偿受害人损失74346元。经相关部门检验,老赵20082月购买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汽缸工作容积为95.8毫升,已达到二轮摩托车的水平,属机动车。按照国家规定,如果汽油助力自行车汽缸工作容积不大于30毫升,该助力车属非机动车,无需投保交强险。但老赵的助力自行车的汽缸工作容积大大超过了国家标准,被归属到机动车的范畴。由于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因此要承担在交强险限额12万元内的全部责任。扣除实际应交纳的保险费950元,老赵要多赔59050元。

 

老赵找来机动车销售保修票据一看,上面也标明该车是“汽油机助力自行车”,购买时当然是没办法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老赵认为这部分责任在于经销商,于是向南京市浦口法院提起诉讼,指诉经销商在销售行为中存在故意欺诈,理应承担原告多赔偿的部分,要求其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经销商赔偿老赵经济损失59050元。

 

法官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为逃避税费,摩托车冒充助力车卖的现象在市场上屡见不鲜,一旦出事故,由于助力车无法买保险,市民往往需要多搭上万元赔款。遇到此类问题,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起诉助力车的生产厂家。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要尽量选择正规渠道,并保留购买凭证。生产商、经销商不要生产、经销不合格的助力车,消费者在购买中要睁大眼睛,在使用中要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类似的不幸事件。尤其是电动自行车,标准不够统一、规范不够严格,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越来越多,更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