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5月,槐泗镇农民葛某租用扬州市化肥厂厂房从事镍镉电动车电池生产,由于生产工艺落后,污水处理系统不完备,该生产点排出的污水镍镉超标,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部分农户遭受了严重损失,产生了恶劣的影响。群众多次向环保部门投诉,区环保局也多次上门进行处理,但效果不佳。

 

20124月,腾龙电源厂与扬州市化肥厂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区环保局、区经信委为彻底解决好这件事情,与扬州市化肥厂进行协商,由化肥厂向邗江法院提起解除房屋租赁之诉,要求腾龙电源厂腾空房屋,停止生产。

 

邗江法院很快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腾龙电源厂腾空房屋,停止生产。判决生效后,葛某执迷不悟,心存侥幸,继续从事违法生产,并且加重了环境污染,周围群众怨声载道。葛某还扬言要到省法院、省人大、北京上访,检举法院裁判不公。

 

邗江法院党组对此事非常重视。今年以来,分管副院长邵步运多次带领承办法官到现场勘察,与葛某谈话,宣传法律政策,要求其停止生产。在了解到葛某不愿搬迁的实际原因是前期投资大,停产搬离损失严重的情况,专题向区政法委汇报,同时多次与区环保局、槐泗镇政府沟通协调,希望政府能考虑葛某的特殊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在法院的努力下,35日,法院作为见证方,扬州市邗江化肥厂、葛某、区经信委、区环保局三方达成协议,葛某自愿停产搬离,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出于人文关怀给予补偿金作为葛某转业启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