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难同执行难一样是困扰我国司法界的一大难题,特别是司法实践中诉讼文书的邮寄送达,信件退回率达到30%多。按照邮寄挂号信每封4.2元计算,每月退回信件仅基层法院即达到两百余封,司法资源应当是遭到极大浪费。为此,笔者对诉讼文书送达率低的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原因

 

一是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准确。一方面原告为了急于立案或因诉讼时效问题,在起诉立案时所提供的地址不准确,甚至是虚假地址,导致送达时根本找不着受送达人。另一方面由于城市建设拆迁,流动人口住无定所,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地址模糊,甚至是同一个受送达人,其生活、工作、住所地并不在同一区域,使送达难度成倍增加。

 

二是受送达人住所无人无法送达。目前随着农民观念的更新,农村外出人员大量增多,有的甚至举家外出,还有的当事人外出上班、做生意,邮政人员在上班时间投递,当事人家中无人接收,只有按其内部规定而以家中无人为由将信退回法院,导致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三是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在签收文书时相互推诿。在向一些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时,政府和企事业的工作人员对法律文书的签收推来推去,都不愿意签收法律文书,使送达工作无法完成,直接影响案件审理。

 

四是邮寄送达中邮政机关的送达地位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没有明确规定邮政机构是民事送达程序的主体。邮递人员递送诉讼文书时的身份并未发生转变,这就使得其承担的责任与其所实施行为的重要性极不相称,在实践中出现了部分邮局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胡乱投递的现象,导致诉讼文书送而不达。

 

二、对策和建议

 

一是立案时确立当事人的详细地址责任制。从起诉立案阶段到案件审结阶段,承办人要告知案件当事人提供错误地址的法律后果,并将该告知情况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确认。

 

二是确立邮政机关的送达主体地位。可以将邮政机关作为送达的主体,明确赋予邮政机构送达主体资格,具体负责送达诉讼文书的邮局业务人员准用法院送达人员的规定,以增加邮寄送达的公信力。

 

三是扩大应送达地点及签收人范围。除了当事人的住所外,当事人的居所、工作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所、事务所都应该成为送达地点,即尽量以能找到当事人的场所为标准规定应送达地点。另外,可引导当事人提供和确定实际的代收人,在对受送达人送达不能时,可以向代收人送达。

 

四是当庭宣判的案件附加送达说明。当庭宣判后,只要当事人到庭,其已知道法律文书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庭宣判与送达具有相同的效果。当庭宣判的,应告知其七日内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否则视为送达;当庭宣判后,对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当事人,将情况记录在卷,不必再送达。

 

五是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将诉讼文书交给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但必须做到:(1)确实曾向当事人的住、居所等送达地点送达而未见到受送达人;(2)征得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同意;(3)制作送达通知贴在送达地点,记明寻找受送达人的情况及文书的性质、文书已经交给村委会、居委会的情况、送达的法律效果等等,并在笔录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