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卡滞纳金的性质
作者:朱倩倩 纪建祖 发布时间:2013-03-14 浏览次数:625
在国外,滞纳金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主要体现在税法上。但令人费解的是,滞纳金在我国却是大行其道,充斥着人们生活的固定电话费、电费、煤气费、水费、宽带费、移动通讯费、有线电视费、养路费、交通罚款、物业费、信用卡透支的种种滞纳金让人无所适从!
在行政法理论上,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是行政机关以罚款的方式作为间接强制的方式,主要是针对行政决定科以当事人有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征求意见稿)第43条的规定,在逾期不缴时, 行政机关可以按日加收滞纳金。其主要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履行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罚除了使义务人负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外,是否还能科以其他义务呢?各国似未见有此类规定。故有些国家和地区,将执行罚称为怠金、强制金等,这也正是各国行政法关于执行罚种类的规定基本上限于税法中滞纳金的原因。
滞纳金的产生基础是公法之债的不履行,滞纳金制度的宗旨是为了督促公法之债履行,应该符合合理和必要性原则,而不是目前现实中屡屡出现的巨额滞纳金,从而异化了滞纳金制度设置的初衷。另外,滞纳金毕竟是对相对人财产的剥夺,必须遵循设定和执行的法定原则,滞纳金的课征主体应该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当持卡人透支时,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产生的是民法上的借贷关系,因而作为公法规范的滞纳金显然不能适用。
信用卡滞纳金条款的法律依据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第22条,即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应当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从逻辑上说,每一法律规范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可见,该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是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法律后果是应当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显然,该法律后果就是违反发卡行和持卡人间信用卡领用合同的违约责任。
在美国, 对应于我国信用卡滞纳金的是信用卡迟延费( credit card late fee), 信用卡迟延费是指发卡行对持卡人没有如期偿还信用卡透支费用的违约行为而收取的惩罚性赔偿金,其性质属于违约金。因此,我国信用卡滞纳金的性质从本质来讲也是属于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