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拒不执行判决潜藏6年终领刑
作者:王雷 刘娟 发布时间:2013-03-14 浏览次数:301
交通肇事后被认定为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生效后吕某不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反而想方设法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潜藏了将近6年之久。3月12日,铜山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6年2月15日晚上,吕某驾驶一变型拖拉机运送水泥去徐州卷烟厂建筑工地,袁某等人一起随车为吕某卸水泥。凌晨2时左右吕某倒车时不慎将袁某撞伤致其昏迷,后被吕某等人送至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T12压缩粉碎性骨折、脊髓横断伤等。袁某在医院住50天过程中花费了八万余元,吕某到医院给拿了4500元医疗费。后袁某将吕某告上法庭,铜山法院作出(2006)铜民一初字第702号判决,判令吕某赔偿袁某人民币30余万元,保险公司的十万元已经赔偿到位,剩下20余万元吕某一直拒绝赔偿,袁某无奈之下2007年4月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吕某的变型拖拉机变卖了27500元交付给袁某抵偿债务,但后因吕某离家外出杳无音信,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只能裁定终结执行。
公诉机关指控,吕某出事后给人开过车、干过建筑队,外出打工挣的十多万元也用于其女儿出嫁、吃喜面等开销,其完全有能力支付部分赔偿款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吕某被公安机关多次传唤后拒不到案,2012年12月27日铜山公安局茅村派出所对吕某进行上网追逃。2013年1月4日被山东寿光市城区派出所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吕某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