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代驾却因醉酒入罪
作者:王麒锟 发布时间:2013-03-14 浏览次数:237
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原本好心代驾,但因法律意识淡薄,醉酒驾车,结果入罪,受到了法律的审判。法院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判决该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2年10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饮酒后乘坐司机包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沿启东市汇龙镇名都巷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由施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擦交通事故致道路拥堵。在其他车辆乘驾人员催促下,应包某(2012年7月13日领取驾驶证)的要求,被告人朱某擅自将包某所驾轿车驾驶至距现场30米左右的名都苑小区内,后及时返回现场。执勤民警处警时发现被告人朱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启东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5mg/100ml血液,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醉酒驾车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当时情况不是故意醉酒驾驶,而是出于当时情况所迫(当时交通拥堵,其他车辆乘驾人员催促下,原车辆驾驶人包某技术不熟练开不过去,便请求被告人朱某帮忙挪车),其行为本意是做好事,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动因,其犯罪行为是在所乘车辆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为避免交通拥堵,在他人请求帮助下发生的,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启东法院慎办这起特殊的酒驾案件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这起案件的发生给也人们敲响警钟,好心助人原本是积德行善的好事,但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触及法律的红线,结果入罪,得不偿失。朱某虽然被免予刑事处罚,但也应该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强化法律意识,时刻警钟长鸣,切勿好心办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