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发致顾客皮肤受损 发廊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陈德严 回亚芳 发布时间:2013-03-14 浏览次数:261
王某到某发廊进行烫发染发时,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把烫发药水溅到王某脸部引发炎症,致使其与发廊引发纠纷。日前,该案在金坛法院审理结束,判决被告某发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200元。
2012年8月20日,王某到被告某美发店做美发,因被告员工在给她上烫发药水时,不慎将药水撒在除王某头发外的脸部、额头及颈部等处。王某当即感到不适,但该员工告之原告是正常反应,不会对王某造成任何损害。王某当日回家后感到头部及脸部有发热和红肿现象。第二天,王某发现脸部红肿发炎严重,立即去某中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烫染发药物刺激皮肤所引发的皮肤发炎。而后,王某与被告某美发店发生纠纷。
期间,原、被告就该次事故在消协进行调解,但是被告仅退回原告染发费用,并未对原告的损害进行任何补偿。王某经过休息治疗,发炎症状减退,但是面部及额头留下很多斑点及凹槽,对原告的面容及精神造成极大影响。王某咨询南京美容医院的专家,要想除去原告面部斑点及疤痕的基本治疗费用为6000元。王某认为被告美发店不负责任,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用6719元、误工费2100元、差旅费479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以及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在该发廊进行烫发染发时,因该店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把烫发药水溅到原告脸部,原告感觉不适,烫发染发共花去人民币230元整。而后先后前往某中医院、某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就诊。2013年1月10日,王某再次前往某中医医院复诊。2013年1月13日,王某前往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就诊。同时,法院还查明王某系某服装公司员工,月工资为2100元。
法官认为被告某美发店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原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最后确定原告王某因此次纠纷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600元、交通及住宿费390元、误工费3天为210元,综合考虑精神抚慰金以1000元为宜等等各项损失合计2200元。针对原告主张的其余费用,因无相应病历和票据等证明不予认可,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