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将钱错存到别人卡中,银行无法追回存款,该储户无奈之下到法院起诉。近日,惠山法院审结了这起返还不当得利纠纷。

 

20127月,雷某到无锡某银行同时办理单位法人开户行变更手续和个人存款业务,由于公司业务和个人业务分别在两个窗口办理,忙乱中,雷某错拾了他人遗失在银行柜台上一张与自己同样的银行卡,并向卡内存了10000元钱,几天之后取款时才发现。银行工作人员告诉雷某,因为存款的回单上有雷某的亲笔签名确认,可以认为雷某同意向别人汇款,因此银行无权冻结存款,只能向其提供该卡主的联系方式。在银行协助下,雷某通过电话联系上了卡的失主漆某。但漆某已私下将遗失的卡挂失,并用新卡将钱全部取走。

 

雷某携卡起诉至惠山法院,请求漆某返还不当得利。诉讼中,由于漆某下落不明,法院只能进行缺席审理。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漆某返还雷某不当得利10000元。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但是由于漆某户籍在甘肃,现在其人在何处无法确定,雷某否能够全额拿到这笔钱款还是一个未知数,因此在办理业务时,一定要仔细核对个人信息,维护好自身权利。同时,法官建议,银行可在营业场所醒目的地方张贴注意事项,向客户多做提醒,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