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良彦:全员能动执行的实务探讨
作者:翟良彦 发布时间:2013-03-14 浏览次数:640
为形成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合力,去年10月25日,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推进执行工作“两项机制建设”电视电话会议,总结徐州泉山法院“全员能动执行”和无锡中院执行实施权分权流程改革工作机制。随后省院下发[苏高法审委(2012)8号]《关于构建全员能动执行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文件,要求全省三级法院贯彻执行。本文以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现状为考察对象,通过就如果
一、全员能动执行的理解
按照徐州泉山区法院的模式,全员能动执行包括"全员参与、关口前移、主动出击、协同作战"。
"全员参与"指的是全院所有人员,上至院长、下至书记员,均与执行有关,均要考虑执行事宜。而不是立案不问审理事,审理不管执行活。
“关口前移”就是在立案阶段就要谋划执行。从立案时起,针对当事人诉讼执行风险意识不强、法律知识缺乏的客观实际,在送达诉讼风险告知书中增加告知当事人执行风险的条款,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时审查受理,果断采取措施,力争有效控制财产;坚持对立案和执行结案当事人进行身份信息比对,发现案件当事人在本院有尚未执结的案件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审判部门和执行局,以便对当事人尚未领取的款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主动出击”就是在执行阶段,通过执行人员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因案制宜,尽可能地使当事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及时兑现;坚持执行公开,将重要执行节点和执行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力争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协同作战”就是执行局与院其他部门、执行员与院其他工作人员共同配合,共同完成执行任务。
二、当前能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阶段
一是立案审查把关不严。主要表现为:1、被告身份信息不全。自然人无身份证号码、法人无组织机构代码;2、当事人提交材料未严格审查(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是立案信息填写不全或填写错误。主要表现为:1、只填必填项,有的必填项乱写;2、选填表项目基本未写。
三是没有进行风险告知。
(二)审理阶段
一是同一当事人的案件由不同承包办人办理或不同审判庭办理;二是判决主文表述不清无法执行;三是对虚假诉讼审查把关不严,以致调解结案;四是应当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没有采取;五是信息系统结案引入文书不是最后定稿的法律文书而误导执行员。
(三)执行阶段
一是执行过程没有及时告知当事人;二是不动产处置程序不规范、不公开透明;三是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多个权利人参与分配的规则不明。
(四)鉴定阶段
一是时间过长、负责鉴定的工作人员把鉴定资料委托出去之后不及时跟踪督促;二是对评估、拍卖机构监督不到位。
三、全员能动执行的具体做法
(一)全员能动执行必须坚持的四个原则
一是立审执兼顾原则。立案庭应加强立案审查,保证立案材料齐全;各业务庭、局应依法及时裁定并采取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防止义务人转移财产。
立案庭、各审判庭、执行局之间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相互通报协调配合中的问题,通报关联案件的审执情况。
立案庭在审查立案中认为可能存在执行依据主文内容不确定或无可供执行内容等情形的,应与审判庭及执行局沟通确认。
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过程中,应加强与执行局的沟通,确保案件利于执行。
执行局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财产保全裁定或民事判决主文存在歧义而难以执行的,应及时向原审判庭反馈,由原审判庭作出书面释明。
被执行人的债权人较多,且可能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执行局应及时与民事审判第二庭沟通会商。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清算。
二是促进自动履行原则。加大判决、调解的兑现力度,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切实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
三是信息共享原则。立案、审判、执行、司法鉴定各环节应注意及时、全面收集涉案信息,加强关联案件比对,统筹考虑正在审理、执行中的案件,确保案件审理、执行工作的统筹考虑。
四是防规避执行原则。在立案、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对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及时有效地控制可供执行财产,防范、查处虚假恶意诉讼,有效制裁和遏制规避执行行为
(二)相关阶段应采取的措施
1、立案阶段
一是要加强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适当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加强诉前调解,对达成诉前调解协议的,尽力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
二是要加强当事人信息审查。应当要求原告提供自己及被告的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和身份信息,并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等信息签字确认。当事人是单位的,必须注明法定代表人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和住所地;当事人是公民的,必须注明公民身份号码和详细住址,其中城镇户籍的应具体到小区和门牌号,农村户籍的应具体到村组。若当事人不能提供对方当事人详细住址和身份信息的,立案庭可以给其出具制式通知书,由其到公安部门核查被告住址和身份信息。
三是要进行风险告知和保全提示。立案阶段要向当事人送达包括执行风险和财产保全提示条款的《诉讼风险告知书》,向原告送达《被告财产情况和履行能力登记表》,并告知原告将填写后的登记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提交审判庭,由审判庭在审理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庭调查,以方便案件的执行。
四是防规避执行审查。其他法院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该院执行过程中所查封、扣押、冻结的标的主张权利,向本院提起普通民事诉讼的,立案庭经审查后不予立案,告知其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过程中所查封、扣押、冻结的标的主张权利,向本院提起诉讼的,立案庭应告知其依法可提出执行异议,不能作为普通案件立案受理。
2、审判阶段
一是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再次确认。审判部门在案件审理时,应再次核对确认当事人(重点是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查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等。
二是及时诉讼保全。在审判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发现当事人未申请保全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风险,提示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并将提示情况记录在卷。
对于当事人在审判阶段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条件的,审判庭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
三是对调解案件合法性严格审查。1、财产状况调查。在庭审过程中要注意对被告财产状况的了解掌握,根据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如被告愿意赔偿或调解等,可对其财产状况进行法庭调查。对所了解的被告财产线索,在移送执行表上应当逐一填写。2、是否恶意调解审查。
四是及时变更或追加当事人。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诉讼主体已经发生变化或者依法应追加诉讼主体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依法变更或追加诉讼主体,并及时进行财产保全提示。1、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发生的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经征求原告同意,应当追加另一方为共同被告。2、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为被告,无经济偿还能力的,依法追加该独资企业业主为共同被告。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为被告,无经济偿还能力的,依法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共同被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被告,无经济偿还能力的,依法追加企业法人为共同被告。3、被告企业的投资主体对企业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和原告的申请,可以追加其投资主体为共同被告。4、一人公司无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应到相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追加另一方为被告。
五是法律文书要确保主文明确、具体,有执行内容的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应对责任主体、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履行期限等予以明确。
判决交付特定物的,应明确特定物的特征;判决交付种类物的,应明确种类物的型号、数量等;判决恢复原状或排除妨碍的,应明确方位、内容等具体要求,当事人的诉求在执行程序中明显难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求,合理确定排除侵害的方式;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叙明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并明确需要履行的具体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当事人交付工程资料的,应当在文书说理部分明确工程资料的明细和标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判决继承的,应当明确遗产的范围及分配情况;其他涉及交付财产的判决,应当明确交付财产的范围和明细。依法应出具税务发票的,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判决。
离婚案件交付财产的应写明财产处于哪一方控制之下。
六是不要拘泥于随机分案。同一被告案件应由同一庭、同一人承办。
3、执行阶段
一是执行一律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二是执行进程要及时通过手机、信息平台、网络等渠道告知当事人。三是分配和处置不动产由审委会研究。
四是不间断执行。对已作结案处理的中止、债权凭证或程序终结案件,实行不间断执行制度,根据案件需要及时重新进行财产调查和被执行人查找工作,直至案件完全执结再做实体结案处理。
4、评估鉴定阶段
一是做好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的督促与管理工作。对于执行过程中的委托评估鉴定,如果需要补充材料的,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委托鉴定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执行部门在收到要求补充材料的函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工作。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补充材料后30日内完成评估鉴定,最迟不得超过60日。对司法鉴定、评估、拍卖过程中提出的疑问和问题,司法鉴定部门应及时向审判、执行部门反馈,审判、执行部门应在5日内作出解释和释明。
二是切实加强对评估、鉴定机构的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评估、鉴定机构进行公示,对评估、拍卖和鉴定的过程进行公开,并请监察部门跟踪监督,以确保评估、拍卖和鉴定结果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