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涟水县的少年戴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邗江法院判处缓刑,谁知其没有珍惜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宽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再次盗窃被捕。近日,邗江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20111129日至2012105日,戴某某被其哥哥带至扬州市邗江区平山乡、西湖镇等地,采用乘隙、钻窗、撬门等手段,盗窃作案9起,窃得现金人民币4825元及电视机、香烟、导航仪等物,经估价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528.5元,合计盗窃价值人民币7353.5元。邗江法院少年庭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戴某某的父亲因病不能劳动,母亲系文盲,家境贫困。其辍学外出打工后,在有前科劣迹的哥哥的带动下走上犯罪道路。法庭认为,其犯罪时尚未成年,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考虑到其兄弟二人均判实刑对其家庭亦影响巨大,综合案件具体情节,给予戴某某缓刑处理,交与社区矫正。

 

谁知戴某某没有珍惜法律的宽大处理和法官的良苦用心,被判缓刑后,不到二个月,又入户盗窃他人HTC黑色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637元。审理中,再次面对同样的法庭,同样的法官,戴某某无地自容,并坦承明知盗窃是犯罪行为,但在财物面前,仍然忍不住想要盗窃的念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